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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 明白签约

误区一:将就业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它由学校参与见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学校并非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一些企业只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其中只规定了毕业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约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误区二:凡是合同都是合法的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误区三:用人单位可随意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一旦与求职者签订了用工合同,在合同期间就不能随意与求职者解除用工合同。此外,如果与劳动者签约时,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则不能使用《劳动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误区四:试用期内可随意走人或开人

试用期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资双方为互相了解和考察约定的一段时间。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培训费用,但如果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用人单位出资的招、接收费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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