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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补医保费有规定

北京市为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的补支、追回流程,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
    
     据了解,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以及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都属于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医疗保险费用追回的对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疗保险费用金额,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所
     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医疗保险费用。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北京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职责分工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定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进行追回。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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