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我找谁解除合同

我找谁解除合同

阿华:我现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这个企业集团在深圳和上海都有分公司。我是于2002.7.10号与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直在上海分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02.7.10-2005.7.10号。由于某些原因,我想辞职,但是我怕公司会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我工作到现在,已经8个月了,公司都没有给我缴纳四金,按照劳动法,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是这样,我是否有权拒付违约金?
    
     如果我提出辞职,我的辞职手续是否要去深圳办理?读者ceciliar
    
     ceciliar读者:
    
     虽然您一直在上海分公司工作,但是因为由于您是与深圳分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即您只与深圳分公司有劳动关系,所以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都必须与深圳分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您的劳动关系是在上海的分公司,那么对你是非常有利的,因为根据上海市法院对您这种情况最近作出的解释,您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的第十六条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的回答中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助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工作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未作出进一步规定。实际生活中由此引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条认为这种情况与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相似,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持。
    
     上海市之所以作出这个规定,是因为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
    
     但是阿华也要提醒您,由于各地的劳动法律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同,深圳是否也这样处理,我就不了解了。有关上海的规定,请您看下面的文件。如果您要辞职,要与深圳分公司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