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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个人委托保管档案吗

问:我离开原单位有一个多月。我的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属集体存档。由于种种原因,单位不肯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我想将档案由集体存档改成个人存档,但人才交流中心说,必须有单位证明才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才能将档案由集体存档改成个人存档?
    
     另外,由于单位不再交纳各类保险,我能以个人名义继续交纳保险吗?应如何交?我已购买商品房,我的住房公积金以前是由单位每3个月取一次,现在我的住房公积金帐号上还有一笔钱,我能以个人名义取出来吗?
    
     我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企业内就职,否则,需向单位交纳5万元罚金。我离职时,单位并未为此支付任何补贴。只是在劳动合同中写下如下条款:乙方工资的10%作为特殊(保密)津贴。请问:这种竞业避止条款是否合法?同行业的定义是什么?我是否要遵守该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招退工的规定,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的一个星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如果双方有其他事宜没有解决,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你单位不为你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是错误的。
    
     由于您的档案原来由单位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所以如果要改动,必须由原单位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
    
     由于您与原单位尚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您现在不能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要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把您的个人材料转到您所在的街道(即为失业)。
    
     住房公积金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统筹的,这部分公积金,只有在您购房或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您所说的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应当是单位自己设立的公积金。这种公积金,应当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规定执行。如果您帐号内有资金(如果是社会统筹的,那么不能提取),应当按公司的规定办理。
    
     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双方约定支付费用,您可以不执行这个规定,当然,最好先给单位发个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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