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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年前,我原来的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的我(非京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将我的户口落入该单位上属总公司的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必须为企业服务4年,如果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数额按工资%多少等等算。不到一年后,我提出辞职。单位批准了我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我不肯,于是单位就不为我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到现在为止将近三个月了,我多次向原来单位提出交涉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但单位要求我交违约金。 我不愿意,理由当然是多方面的,一,公司要求的加班从来没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我们加班费;二,公司承诺的培训及培训费从来就没有过;三,公司承诺的我们见习一年后工资涨到多少也没有做到;四,原有安排的住房突然在半年后突然不安排了也没有相应的补偿金(住房补贴等),但是安排住房也是签订合同前承诺了的; 不知道这个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
    
     首先,针对你的问题,单位的不肯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通知用人单位。其次,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不予交纳保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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