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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不要随便签

某小姐被a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把合同文本给她。工作了近1年,双方对年终奖问题发生了争议。该小姐认为,当初签订的合同有关年终奖的说法是“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但公司却认为合同约定她不享受年终奖。公司拿出合同,在合同最后的其他约定栏里,有“乙方不享受年终奖”条款。该小姐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这个约定,是公司后来单方面加上去的。但她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作假,无奈损失了万余元所得。
    
     虽然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7个必备条款,但有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却有意识留下大量的“空白”。所以有些读者问:当单位拿“空白”合同要求签字时,该不该签?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并不是在同一时间签署的,用人单位会把劳动合同先拿给员工签字,然后再由其安排签署。一般来说,这并不会影响到签约双方的权益,但也有某些用人单位会有意利用这个时间差给员工布下“陷阱”。
    
     劳动合同的条款大都是事先印好的,只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及薪水等几项内容是空出来的。这些空白是留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再填写上去的。有时用人单位虽然已经与员工谈好了薪水、岗位等条款,但拿给员工签约时,上述几项内容还是空白,没有填写完全(习惯上称这样的劳动合同为空白劳动合同),这时员工要不要签字呢?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要签署为好。一旦员工签署了这样的劳动合同,就会面临一些风险。因为员工签署的是不完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在空白处填上对其有利的内容,例如:较少的薪水,或者是不确定的工作岗位等。然后在这份经其精心修改的劳动合同上盖章确认,从而使该劳动合同生效。这时,即便员工发现了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内容不够准确甚至完全是错误的,但由于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员工又很难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这种不诚信行为。相反,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却证明了自己对这些内容的同意,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员工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所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署手续的时候,员工应在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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