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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合同岂能剥夺就业权利

有求职者来信来电,询问有关被“空合同”套牢,无法正常就业、工作的事宜。他们问,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才好。以阿华的理解,所谓的“空合同”,就是指那些无效合同或不能履行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本身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所以被聘人员有权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阿平的情况最为典型。
    
     一家宾馆在开业前,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阿平等15人经层层筛选被宾馆录用并签订了2年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 宾馆暂时无法开业,就通知阿平等人在家等上班通知。3个月后,宾馆仍无开业的通知。阿平向宾馆再一次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宾馆即将开业,你们再耐心等待。阿平问,在家期间,宾馆是否按合同支付工资?宾馆的回答是,工资要等上班后才能发。阿平等人明确通知宾馆,如果在一个月内还无法正常工作,自己将另寻工作。
    
     一个月后,宾馆仍无上班通知,阿平应聘于另一家酒店并被录用。阿平随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宾馆,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把自己的档案材料转到酒店。不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转移档案材料。同时还声称,酒店这种做法是“挖墙脚”的非法用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追究他们的责任。
    
     忿忿不平的阿平来电问,是酒店违反了劳动法,还是宾馆违反了劳动法?难道宾馆能凭一纸空合同套牢自己吗?
    
     相信大多数人对上述事件都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宾馆用空合同剥夺阿平等人的就业权利是违法的,阿平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就业权是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它是指劳动者获得就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就业权的实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后,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不但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有效存在,更重要的是真正能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阿平虽然与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4个多月却并没有真正履行合同,因此这种合同对阿平等人已没有约束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因此,阿平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宾馆应无条件为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且还扣押阿平档案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阿平能考虑更周到点,可以先用书面形式通知宾馆解除合同,再去找工作也许更妥当。阿平等人可以到宾馆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相信他们一定能胜诉,得到自己应有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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