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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

因工资原因和单位发生了矛盾的郭女士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却让她赔偿5000元违约金。郭女士这才想起自己刚来时和单位签的一份“不合理条约”。日前,她向本报咨询说:“我和单位签的合同到底能不能算数?”
    
     去年6月,42岁的郭女士通过招聘来到一家文化公司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郭女士每天工作10小时,每小时的工资是4元钱;节假日工作按平常工资计算,没有加班费;工作期间,郭女士因病、因工或非工原因负伤等均自行承担医药等费用,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为3年,如果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1年均要支付给公司5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郭女士说:“在和该公司签订这份劳动合同的时候,我就觉得不合理,但考虑到工作也挺不好找的,而且从其他方面来说,也觉得工作还挺满意的,所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郭女士没有想到,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不仅没有休过一个节假日,而且,今年“十一”过后,公司里的其他人员都或多或少地涨了工资,就没给她涨,找领导问,领导却说:“合同里不是已经写清楚劳动报酬了吗?”这让郭女士感到心里非常不平衡。她说:“公司里的人都拿我当傻子,我实在干不下去了。”11月1日,郭女士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但单位却说,只有她按照原来合同里的规定赔偿单位5000元钱,才能给她办理各种手续,还说这已经对她非常照顾了。
    
     那么,郭女士和单位当初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刘成律师认为:尽管当初郭女士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和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固定工时工作的职工来说,该合同规定每天工作10小时明显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该条款从签订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因此可以说,这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合同内的部分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郭女士应该向单位支付违约赔偿金,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她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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