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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思路

就我国风险投资的运作主体——风险投资机构的建设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构造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要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向“民营官助”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转变。所谓“民营官助”,指的是民间经济主体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而政府则主要通过参与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提供政策优惠等方式对风险投资机构予以支持。这将有助于确立我国风险投资运作的市场原则,及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行政干预和“软预算约束”问题。

2.在资金募集方式上,现阶段宜以私募为主。风险投资周期较长、风险较大,在投资初期阶段很难见到效益,甚至会出现亏损,故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私募方式的优点在于:(1)较少涉及千家万户的公众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以便减轻政府对其的监管压力;(2)呈报文件少,审批程序简单;(3)不需要做大量广告、公开招股说明书和相关章程,大大降低了筹资成本;(4)其面对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实力雄厚、投资需求强,有利于进一步节省募集时的成本。

3.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目前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从美国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可知,有限合伙制基金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但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体现在: (1)出资人除派员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作为风险资本运作责任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均采用专家聘任制,将资本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专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2)在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体系中,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的比例提成及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期权等部分。

(3)将高层经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基金投资控制权的运用挂钩,为此规定:高层经理人员的收入必须向监管机构如实申报,并将其中的一定比例以股权资本方式投入被投资企业,且这些资本的退出有期限限制。

(4)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行业有竞争性或有关联交易嫌疑的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内在机制建构

1.构造风险投资项目遴选机制

当务之急是要在借鉴国外项目遴癣评估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实践调研,针对我国高科技投资项目的特点,从技术特性、企业能力和宏观环境等方面建立起成熟、系统的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和基本的评估、遴选模型,以作为国内风险投资机构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同时,还应严格制定并实践从初审、约见、审慎调查到确定投资意向的完整程序,实现项目评估、遴选的规范运作。

这其中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即项目市场的建设。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是以成熟的项目市场为依托的。在国内,应注重培育项目市场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一方面为资金所有者寻找合适的项目,另一方面为项目引入资金。中介机构能够为项目提供制定战略、产品定位、市场研究、财务分析、资金筹措、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并为项目直接引入资金。相关中介机构的活跃能有效地沟通资金所有者和项目所有者,促进项目市场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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