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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观察之工程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01/14)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本地区检查清理出的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其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同时,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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