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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创新刍议?


     石晓军 陈殿左
    
     摘要:信用信息体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矫正信息不对称、促进重复博弈两个方面。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体系非常必要。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着公共物品——信息质量、商业激励——政府职能的两对矛盾,因此有必要对此模式进行创新。提出了以企业为主体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创新方案:构造产业链转变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理顺关系——建立信用联盟鼓励创新多样化。
    
    
    
     关键词:信用信息体系;信息不对称;信用联盟一、引言由于产权、信息不对称、预期及我国历史、制度等特有的原因(石晓军,2003),信用问题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向纵深发展的拦路虎;成为阻碍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的瓶颈因素。为此,信用问题成为企业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尽管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在一个基本问题上却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在我国建立有效的、传递信用信息的系统,这是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矗本文主要讨论目前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过程中一些做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种全新的设计方案。
    
     二、信用信息体系的作用:矫正信息不对称、促进重复博弈本文认为信用信息体系对信用风险治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信息不对称的矫正;(2)形成重复博弈的机制。
    
     建立一个有效的信用信息体系对于矫正我国企业、银行、个人、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显而易见的。有效的信用信息体系,实际上是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社会印章”的详细记录体系,在理想的情况下,借助于现代发达的信息通讯技术,每个交易主体都可以实现即时的信用信息查询,这显然能够大大地矫正我们所处的这个“匿名社会”中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
    
     更重要的是,如果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体系,不仅使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较大,而且在客观上也起了鼓励交易主体优先选择一次性博弈的作用,更进一步地加大了我国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通常,交易主体在重复博弈时要比一次性博弈更加讲信用(张维迎,2001)。因为中国的地域辽阔、交易机会很多,所以,在没有信用信息体系的条件下,不讲信用的主体即使只从事一次性博弈,也能够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侥幸生存,因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会很多。但是,如果存在有效的信用信息体系,而且能够即时连接、覆盖全国,那么只想通过一次性博弈、用不讲信用的手段获利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逼着交易主体进行重复博弈,这是因为在信用信息网的笼罩之下,你到任何地方,人们都知道你以前交易的信用状况,所以,你即使换了地方,也是重复博弈。如此一来,因一次性博弈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就会大大减少。由此可见,信用信息体系不仅是信息不对称的矫正工具,同时还是促使交易主体进行重复博弈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在我国建设有效的信用信息体系非常必要。下面,我们首先考察目前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特点。
    
     三、我国目前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主要特点:政府主导尽管在理论上,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在我国信用风险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不应该过多地直接介入(吴敬琏,2001;董辅礽,2001;林毅夫,2002;陈清泰,2001;曹凤歧,2002;张德霖,2002),但是在实践中,就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而言,目前能够观察到的主要行动都是在政府的直接介入下进行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汕头、温州等由地方政府牵头进行的所谓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他们是信用体系建设真正的急先锋,他们共同的特点是曾经经历过不讲信用带来的切肤之痛,所以,他们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而也就非常积极主动。另一类是由原来的国家经贸委组织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如北京、上海和甘肃。根据蒋黔贵,2002的报道,上海市从个人征信试点入手,研究探索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社会征信系统,从2002年开始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不仅汇集了240万个个人记录,还征集了48.7万个工商企业信用记录,具备了为社会出具企业标准信用报告的服务能力。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制定了准入制度和信用服务要求,其数据库已汇集中关村科技园区内8000家高科技企业的信用记录并已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还启动了“工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试点,通过工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可以向社会各界提供工商部门掌握的北京市60万户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方面的信用记录。甘肃省则发布了信用制度并启动了信用代码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
    
     本文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的信用风险治理机制的形成,但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对这个模式的种种问题进行分析。
    
     四、政府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现行的政府牵头进行所谓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其效果值得怀疑,原因有以下几点:(1)首先,我们要质疑:这个“信用体系”是不是公共物品?如果答案为“是”,你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让工商、税务、检察、法院、海关甚至银行将关于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提供出来,构建一个“信用信息体系”?因为是公共物品,肯定不能够以赢利为目的,如果没有利益驱使,有什么动力能促使这些机构愿意和其他人共同分享原本属于自己的“私有信息”?即使我们假设中央政府有足够的权威让这些机构提供信息,我们马上又会面临着一个“信息质量”的问题。据一个征信业的朋友透露,在他们向工商局购买的企业信息中,经调查员的核实,仅基本资料(即指企业的名称、地址、银行帐号、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的完全正确率只达到30%,更不用说其他的深度资料了,比如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等。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到,我国公共管理部门掌握的关于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是非常低下的。即使这些机构迫于中央政府的权威愿意提供这些信息,如果没有收益,他们肯定没有动力去提高这些信息的质量,那么这个系统给你提供的就是一堆扭曲的信息,其效果还不如不给你任何信息。如果答案为“不是”,那么,政府不应该去经营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系统,这是与政府的职能相悖的,应该让市场去做。
    
     (2)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体系”难以保持中立,容易毁坏市场效率与信任,并容易滋生腐败。在我国,人们常常忘记了政府的双重身份,它不仅是规则的制定者,它同时还是市场中势力最大的企业群体——国有企业的“最大的老板”,说中国政府是市场中势力最大的主体一点也不为过。让它来主导“信用体系”,为了让国有企业融资更加便利、降低国有企业的交易成本,它必定会偏向国有企业,难以保持中立。如果一个信用系统天生就有偏见,毁坏了公正、中立的基础,那么,市场上的大部分主体就会对它持有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就不会有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愿意使用该体系中的信用信息及其衍生的服务,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不足,将会导致该市场的效率低下,如此恶性循环,这个市场就始终低迷,信用服务这个产业就难以形成,信用信息体系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这个信用系统就形同虚设了。不仅如此,这样的模式还会带来行政垄断,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会规定,企业评级只能够由本地的信用评级公司来做,限制或者阻挡外地的信用服务机构进入本地市场,使得信用服务企业不能公平竞争,这不仅会危害效率与信任基础,还可能滋生腐败,比如有的企业本来信用较差,为了得到好的信用评级,可能会贿赂政府的相关官员,由这些官员出面要求当地的指定评级机构给予高的信用评级。凡此种种,都是这种模式的诸多弊玻(3)事实也证明这种模式效率较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国家的信用体系模式,它的特点有:一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二是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三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这个模式相对于我国目前的政府主导模式,已经前进了一步,但是事实证明了这种模式的效率还是比较低,现在已经逐渐向以私人部门为主导的模式转变,或者被私人部门收购(汪劲,2002)。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在2002年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中一项是关于治理我国信用风险的对策的,各对策重要性如下:加大执法力度(52.6%)、加快信用立法进程(43.7%)、加快体制改革步伐(41.4%)、其他依次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36.5%)、加大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31%)、建立企业经营者的个人信用记录(28.4%)、通过教育提高全民道德素质(27.7%)、减少行政干预(11.3%)、提高与信用相关的信息技术水平(9.9%)(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2)。从这个结果来看,前三项都是关于政府的,中国的企业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完善与信用有关的立法律与法治的工作,而对建立所谓的信用记录的认同程度比较低,这很好地反映了当前我国企业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观点,政府该管的事情是规则,不要过多地介入到实际的操作。
    
     (4)分而治之的后遗症。我国目前以政府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是各地政府分而治之的方式,中央政府并没有统一的规划、统一的标准。这种方式还会带来另外一个后遗症,信用信息的表达方式在全国各地是不一样的,难以沟通、难以整合。假设各地的信用体系真的投入使用了,企业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将会面临这样的尴尬局面:在统一的信用管理决策框架下,面对全国各地不同形式的信用信息报告无所适从,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信用信息表达方式不统一,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将会大大地降低市场主体使用信用信息体系的积极性,尤其在国外企业是使用信用信息服务的重要客户群体的情况下,这种方式的低效率将会更加凸现出来。所以,本文认为,中国政府在信用风险治理中,主要的任务有两个,一是在体现公平、公正性的基础上完成信用立法,加强法治;二是要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信息标准,这是更加紧急的任务。
    
     五、新的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必须放弃以政府主导的思路,遵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一贯思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改革为核心,走企业路线。下面我们来阐述新方案设计遵循的原则。
    
     1、在产业链的框架下设计新方案。过去,我们以孤立的视角设计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模式,既不考虑谁是信息的提供者,也不考虑谁是信息的使用者,结果出现了为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的状况。在新方案设计中,我们将信用信息体系作为整个信用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是整个产业链的最前端,以全局的眼光重新构思。
    
     2、以企业的信用管理需要为中心。我们要明确,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并不是最终目标,只是一个手段,最终目标是以它为基础,推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信用风险治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新方案的设计中,服务于企业的信用管理需要是第一原则。信用信息体系提供信息的内容应由企业的需要决定。
    
     3、以企业的需求为逆向拉动力。要实现整个信用服务业的繁荣昌盛,使信用信息体系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两大作用,我们必须具有逆向思考的能力,首先要培养和创造产业链最后端——企业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只要有了需求,就能创造出供给,而且会创造出有竞争的供给,参与供给竞争的主体,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必然会努力创新,此时,一个高效的市场也就自然形成了。现在的关键是如何使隐藏在中国企业中的巨大的信用信息需求激发出来?
    
     4、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为主导。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主导我国信用信息体系的重新构建具有以下几个优势:第一,由于在产业链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所以,它对后端的企业需求有很深的了解;对前端信用信息的采集、甄别、补充有着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保证信用信息的质量;第二,它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中国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专门培训、或者企业可以直接将信用管理职能外包给它。这对渐进地推行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实现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创造对信用管理技能、信息、专业服务的需求,促生信用信息服务产业并推动它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从上述原则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设计的新方案,一切都围绕着“企业”,把政府的直接介入降低到最小程度。这不仅与我国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致的,而且它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激发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带来意想不到的新颖的、充满活力而且有效的制度创新。下面我们来具体描述这个新方案。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信用信息服务企业是怎样运作的,一个典型的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的主要产品是关于被调查企业(行业)的信用报告,下图给出了一个典型的信用服务企业完成企业信用报告的框架:在这个产业链中,首先摈弃了“政府信用信息渠道——信用信息最终消费者”直接联系的模式,政府部门此时实际上是信用信息“原材料”提供商(此处用“商”尽管不是十分确切,但在后文中我们还要继续论述政府信用信息渠道如何转让信用信息资源),它提供的只是一部分“原材料”,距离“最终产品”还差得很远,需要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的深加工,在深加工的过程中,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不仅要对政府渠道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同时还要结合实地考察、公司数据库中的已有信息等,最终才能形成满足消费者不同需求的信用信息产品,即种类繁多的信用信息报告。
    
     ②运用市场化手段理顺关系
    
     在这个产业链中,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理顺政府信用信息渠道——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采用何种合适的方式将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转移给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论述了政府不应以赢利为目的直接经营信用信息资源,但是也不可能完全免费地提供给信用信息服务企业或者社会,如果是那样,相关政府部门肯定会以消极怠工的策略来应对,最终不了了之。因此,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型时期,也应该采用“中间路线”。我们的提议是由政府部门将相关的信用信息资源组织起来,或者打包或者分开,面向所有的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公开拍卖。用市场机制来确定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资源的价值,拍卖所得用于该政府部门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这个方法仍难排除“政府经商”的责难,但这个方法至少有两个优点:一是纠正政府直接面向消费者经营信用信息资产的行为;第二,给相关政府信用信息渠道以一定的激励,在市场评价的压力下,对信用信息质量更加关注,同时也会更加努力地整理、留意信用信息。也许有的人会认为这个方案并不能够达到上面说的第二个目的,因为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具有垄断性。其实不然,因为不同的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实际上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因此,在拍卖过程中实际上是有竞争的。
    
     ③建立信用联盟鼓励创新多样化
    
     基于信用信息获得途径多样化的认识,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即使在没有政府信用信息渠道的条件下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建立企业信用联盟(credit link)就是一种较好的创新模式。一个典型的企业信用联盟的架构如下图所示:企业信用联盟既是一种创新的信用信息获取方法,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信用监控体系。下面我们来设计它的运行模式:(ⅰ)会员企业免费加入。
    
     (ⅱ)会员企业向信息交换系统提供其客户的付款信息。为了保护企业的经营秘密,在系统中,并不公开会员企业与客户的对应关系。在提供信息时按照一定的格式填写。
    
     (ⅲ)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将会员提供的信息汇总,并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评价。首先依据会员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在付款信息交换系统会员库中建立会员档案。
    
     (ⅳ)将会员提供的信息输入付款信息数据库。对输入的付款信息进行如下分析与评价:对每一笔交易的付款进行等级评定。系统依据每笔交易的付款时间和交易条件将每笔交易的付款评定为及时(在信用期内付清全部款项)、及时/慢(部分付款在信用期内,部分延期)、和慢(全部延期);(ⅴ)对每个企业进行等级评定。通过计算各个会员的平均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各行业的平均应收帐款周转天数、某一公司的平均付款天数、各行业的平均付款天数、各公司对其所有供应商各付款等级的次数等,依据该公司与每一供应商的多次交易的付款等级情况,评定其对每一供应商的付款习惯。
    
     (ⅵ)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的信用联盟系统在进行如上综合分析与评价之后,输出付款综合对比报告和付款记录报告,免费提供给会员。报告中可反映该会员所有客户的付款习惯和自身应收帐款周转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对比。该报告可用于对比一个客户对自己与其他供应商付款习惯的差异,从而可用来评判一个客户的资信状况、作为调整对该客户信用政策的依据。
    
     这个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免费——多赢”,多赢的制度设计应该具有生命力的。对会员企业而言,既能够提供非常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同时又能够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可以这样说,愿意参加到这个系统中来的企业都是愿意被别人监督、同时也希望增强自己监督别人的能力的企业,它很好地实现了治理信用风险的企业途径的双重含义——“既是一颗天使的心,也有一双魔鬼的眼”(企业自身要提高防范、管理信用风险的水平;同时企业要能够积极地清还欠款。)随着企业信用联盟拥有的会员的增多,这个系统发挥的作用将呈现“指数增长”。不仅如此,这个系统对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是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的一个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而且真实、及时、可靠,这对该企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新产品的研发显然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概括起来讲,上述“以企业为主导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模式能够促进创新、提高效率而且多赢。创新表现在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为轴心的“双向创新”:前向创新——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转移政府的信用信息资产,既使相关政府部门有所得,有所激励,又有竞争,促进原始信用信息质量的提高;后向创新——以企业信用联盟的方式,培育企业的信用服务需求、获得鲜活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管理的自觉性。效率的提高表现在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为主导的信用信息体系能够提供更好地满足企业不同信用管理需要的、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信息产品,从而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矫正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促进重复博弈。多赢表现在产业链中各个主体均能从这个体系中获得更大的益处。首先是政府有所得,且免去了直接介入的很多具体工作,可以集中精力、更好地完成法律制定、法治监督、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其次是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一次性拍卖的规模效应)获得原始信用信息。而作为信用信息的最终消费者也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信用信息产品。多赢保证了这个制度设计的可行性,而促进创新和效率的提高,表明这个制度设计相对于政府主导模式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这个方案在总体上应该是优于目前实施的政府主导模式的。
    
     六、结语
    
     巨大的创造力蕴藏在企业主体活生生的经济实践之中,给他们一点自由,他们将还给你一个产业的繁荣和信用风险的全面减少!我们期待着更多的鲜活的创新!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培育信用体系夯实市场经济基幢,见《2001中国担保论坛》,经济科学出版社,pp122.吴敬琏,“信用担保与国民信用体系建设”,见《2001中国担保论坛》,经济科学出版社,pp283.董辅礽,“关于建立信用体系问题”,中德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2001,pp1~64.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pp1~25.张德霖,“立足经贸工作现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j]经济研究参考,2002,44i-2,pp8~106.蒋黔贵,“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2002,44,i-2,pp1~27.汪劲,“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用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国外信用制度介绍与比较”,[j]社会经济制度比较,2002,3,pp25~308.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企业信用:现状、问题与对策——2002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j]管理世界,2002,5 pp95~1039.石晓军,“论我国信用风险的成因”,[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3,pp61~6210.石晓军,“论我国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产权、信息不对称、预期及其他”,[j]财经科学,2003增刊10、银行信用国际金融报(2003/06/10)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做成票据包买业务。5月底,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票据中心率先成功为南京某大型公司办理了首宗票据包买业务。票据包买业务是民生银行新近推出的一项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在商票贴现业务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票据承兑人或持票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对其承诺的商业汇票予以保证购买(贴现)的业务行为。
    
     国际金融报(2003/06/10)中国8成贷款进入信贷登记系统。截至2003年5月底,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录入近400万个借款人各项人民币贷款11.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的79%。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集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自然人除外),必须全部进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均须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传输信贷数据信息;三是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等所有本外币信贷业务全部登记进入系统;四是登记了借款人的基本概况、财务状况、欠息、被起诉等以及其他资信信息。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采集的信息数据是全面完整的。按要求操作,一个借款人在国内任何地方发生的所有信贷业务,都将记录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人民银行作为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将根据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升级改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为金融系统乃至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
    
     经济日报(2003/06/03)票据融资中国金融市场新热土。工商银行今年一季度末该行新增贷款余额1781.26亿元,其中通过票据融资贷款即为789.14亿元。而在2002年工行票据日均余额达245亿元,在对中小企业的1.25万亿元贷款中,相当大一部分是通过票据业务实现的。2002年,我国商业汇票年度签发量为16139亿元,贴现量为2307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5%和61%。今年以来,票据业务继续快速增长,2003年前4个月,票据贴现增加1825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17.1%;票据承兑未到期金额和票据贴现余额分别达到9037亿元和7594亿元,均为历史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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