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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购诈骗谁有责任


     近日,有媒体对广东省深圳市恒丰公司特大邮购欺诈案件进行了报道。从2003年6月开始,深圳市福田工商分局先后收到消费者对恒丰公司的55宗书面投诉,投诉该公司长期通过邮购方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货不对板、收不到货等问题。经过工商部门深入调查,这起涉案金额达400多万元、4万余人上当受骗的邮购骗局终于浮出水面。
    
     从2002年起,恒丰公司通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家庭》、《知音》、《黄金时代》、《民间文学故事》、《故事会》、《人之初》、《青年文摘》、《家家乐》等杂志上作销售广告,广告中存在大量虚假、夸大的成分,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以虚假广告方式邮购销售的商品中包括手机、手提电脑、防卫器、磁带机、学习机和《彩票必中宝典》等20多种商品,其中绝大多数属于无品名、无厂名、无厂址的“三无”产品。
    
    
    
     一个并不高明的骗术,竟让4万多人拱手送上百万余元,对于这样的公司诈骗行为谁该担责?一些媒体有何责任?如何规避消费风险?
    
     公司诈骗谁该担责
    
     很显然这是一起利用邮购来进行诈骗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者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有其共同的特征:首先是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其次,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本案中骗子利用真手机做广告,邮出的却是仿真的玩具手机,这有很大的迷惑性,足以让一般人信以为真;第三,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说白了就是被骗而将财产拱手相让;第四,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
    
     但是本案和一般的诈骗案件相比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主体特殊。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过去单位是不能构成本罪主体的。但是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恒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个特殊性是侵犯客体特殊,它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这种邮购诈骗行为无疑对我国邮购市场的正常秩序构成了破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媒体应该担何责任
    
     媒体在刊登这些“诈骗广告”的时候,应该是不明知犯罪分子犯意的。如果知道犯罪分子是用来诈骗还要为其刊登虚假广告,那在刑法上构成了帮助犯,有关责任人也将以诈骗罪的共犯而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不可否认,在这起邮购诈骗案件中,一些媒体和杂志无意中“为虎作伥”,充当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那么这些媒体事先不知,是不是就可以因此而不承担责任了呢?
    
     广告是一种开放的大众传播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国当代的广告业从1979年恢复至今,发展迅速。然而,广告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曾一度陷入了“只要给钱,想咋说就咋说”的职业道德失衡状况中。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和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我国的广告活动有了一定的遵行,广告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按照广告法的第三至五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还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有关人员将受到的行政处罚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是“应知”呢?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这是对广告从业人员及媒体的要求。如果媒体没有认真审查,而刊登了虚假广告,则应认定为“应知”。
    
     如何降低消费风险
    
     案发后,深圳市消委会在消费警示中提醒消费者:“邮购商品时一定要了解邮购公司具体情况,汇款前最好向当地工商部门了解该公司是否存在,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察看商品定价是否太离谱;收到自制广告不要轻易相信。”这话肯定没有错,但是买任何一个商品都要向工商机关询问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是否合法,进而鉴别商品是真是假,这是不是对消费者要求也太高了些,他们只是消费者而不是专家。政府职能部门过分地教导消费者如何甄别假劣、规避消费陷阱,实质上是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自由度增加的同时,消费风险也大大增加。法律保护、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觉醒是降低消费风险的三大法宝,但是相对于消费者觉醒来说,法律保护更为重要。消费应当在一种轻松的氛围中进行,而不是如履薄冰,唯恐上当,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消费市场就是一个不成熟的、畸形的消费市常规范市场行为只能是政府的职能,而不应该是消费者的事情。中国的市场正在不断地和世界市场接轨,再把“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当成消费口号来提,显然不合时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来打造诚信的消费氛围。
    
     本案中,深圳市福田工商分局查获了这么大的一宗邮购诈骗案件,当然值得褒奖,但是笔者也注意到,消费者对深圳市恒丰电器有限公司的55宗书面投诉,不是在一天内投诉到该工商分局的,也不是一个月,而是“从2003年6月开始先后收到”,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有关部门为何不及时查处,而非要等到4万余消费者上当后才亡羊补牢呢?所以,降低消费风险,关键是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应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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