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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信用评价机构 促进信用体系完善


     我国是一个经济转制型国家,在历史上没有形成过完善的市场经济,而且计划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断裂,造成信用体系不能随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而同步发展;同时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也未能及时培育和发展信用体系;结果使我国的信用体系处于残缺不全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仅严重约束市场对国内资源的配置,同时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和参与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我国信用体系的残缺状态的基本原因是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风险的度量、检测、预警以及信用资源整合的作用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信用机构的准入、监管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
    
     一、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信用评价机构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对市场经济各参与主体将来按期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可偿还债务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的中介服务组织。信用评价机构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构成环节,在信用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风险度量作用。
    
     信用风险度量是信用评价机构的主要业务,其中包括对债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债券、金融债券、市政债券、可转换债券)、商业票据、优先股等有价证券的信用风险评价,以及对国家主体信用风险、行业信用风险、企业主体性信用风险等的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以基本的经济信息指标为基础,以相对评级为主要的评级方法,揭示不同证券、不同主体、不同行业的信用风险大小,并通过特设的专门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和揭示过程就是信用风险的度量过程,度量的结果以特设的符号进行表示。特设的符号在信用评价中类似于度量衡中的刻度,评级采用的理论、方法、指标体系等类似于度量衡中的砝码或容器。
    
     对信用风险度量的初始目的是为了给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一种投资决策的信息服务,使投资者或债权人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降低或压缩信用风险,保持资金运作的安全。但是,随着信用评价功能的不断发挥,对信用风险的度量的目的也在不断的丰富,扩展到证券发行主体(尤其是发行债券者)需要通过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风险评定获得相应等级时才能够发行证券,并且使信用评价的等级直接与发行的利率相挂钩,以此降低信用风险。在这样的要求下,信用评价的等级就成为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经济身份证”,是企业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费用的手段。
    
     (二)信用评价机构的风险检测作用。
    
     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风险的度量一般采取谨慎、保守的原则,评级结果能够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尽可能的考虑各种可能预知的事件或因素的产生会对信用风险造成的影响。而且,信用评价机构会对评级结果进行跟踪监督,不断的进行检测,在未知因素或偶然事件发生时,将根据未知因素和偶然事件对已度量的信用风险造成的影响,对已评定的资信等级进行调整。当然如果未知因素对信用风险不造成任何影响则维持原有的资信等级。这个对信用风险的跟踪、监督和调整或维持原有资信等级的过程就是一个信用风险的检测过程。另一方面,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风险度量的过程,本身就是对被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检测;而且对各种信用风险的综合分析和评定,以及对行业信用风险、国家主体信用风险的评定是对信用体系的信用风险、行业信用风险、国家信用风险的检测。
    
     信用风险的检测目的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维持评级机构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二是为了测定行业、国家或信用体系的信用风险大小,为宏观经济调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信息。
    
     (三)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风险预警作用。
    
     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风险的预警作用体现在两个层次上。
    
     第一层次信用风险预警是对具体某一证券、某一主体、某一行业风险的预警。信用评价机构的这一作用是在信用风险的评价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信用风险的评价具有动态性和预期性,尽管在信用风险的评价过程中采用的数据和资料大部分是历史数据,但是在信用风险的分析过程中,往往会考虑未来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信用风险将会如何变化。尤其是在现代计算机技术空前发展的时代,历史数据通过相应的软件系统进行处理,而软件系统的设置中加入了对未来变化的预测性功能,使得信用评价具有预测性。因此,无论是对历史数据的定性分析,还是对不确定性因素未来的定性把握都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何况在任何的信用风险评价中都会对未来宏观经济量的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作出估计,使得信用风险评价的预期更具有科学性。这种预期性的信用风险评价事实上就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预警,告诉信用信息资源的使用者未来信用风险所处的状态。
    
     第二层次的信用风险预警是信用评价机构不同信用等级风险的预警。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风险的评价和揭示不只停留在某一具体的业务,而会进一步根据其所掌握的信用等级及在实践中发生的违约情况,计算出不同信用等级的违约概率,以及信用等级的迁移情况,这样就使得信用风险信息的使用者能够在中观层面上了解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和等级的内部结构演变。对不同信用等级违约率的计算和信用等级内部结构演变得揭示,事实上是对不同信用风险在中观层次上的预警。
    
     (四)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资源整合作用。
    
     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风险的分析和评价需要使用到各种信用信息。在通常情况下使用到的信息包括了宏观经济面的信息、行业信用信息、企业的基本素质、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从这些因素的分析中寻找相应的信用信息,分析不同信用信息中暗含的信用风险,然后通过特定的理论和技术度量出相应的信用等级。就某单一业务来看,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风险的评定过程中,信用风险等级的给定是在信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一整合过程所解决的问题是信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用活动中,投资者一般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获得投资所需的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使得投资处于盲目状态,而且容易受到被投资主体的欺骗。在对某一信用风险信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信用评价机构进一步对行业信用风险、不同资信等级的信用风险进行整合,形成对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的信用信息,为政府经济决策和监控提供依据。
    
     二、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中的地位
    
     信用体系的构成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拆,形成不同的信用体系构成。按照信用的定义和功能,信用体系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金融活动的信用体系,二是基于经济活动的信用体系,三是基于社会活动的信用体系。按照不同经济主体经营的对象不同可以把信用体系划分为三个基本的序列,即商品流通中的信用体系、货币资金流通中的信用体系、信用体系中的政府宏观调控或监管;以及两个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安全保证。我们把前者称为是信用体系的层次构成,后者称为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在信用体系的层次构成中信用评价机构处于基石地位,在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中信用评价机构处于核心地位。
    
     (一)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层次构成中的地位。
    
     从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体系、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体系,从底层向上进行分拆解析,构建了信用体系的层次构成。从信用体系的层次构成的纵向上看,信用评价机构处于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体系的最底层;而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体系处于信用体系的最底层;从这个角度看,信用评价机构是信用的基础。从信用体系层次构成的横向上看,信用评价机构作为信用评价体系,是连接信用活动体系和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体系、信用监管体系的核心环节;从这个角度看,信用评价机构发挥着基础的体系连接作用。把这两个角度分析的结果结合起来,可以认为信用评价机构是信用体系的基石。进一步的推理就是,没有信用评价机构,信用体系在纵向上难以直立支撑,在横向上难以有效粘连。
    
     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中的基石地位是由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决定的。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横向上体现为信用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传递,而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挥的是信用信息的资源整合作用,并对信用风险进行度量、检测和预警,为信用评价体系的前接体系——信用活动体系,后续体系——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体系、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在纵向上体现为信用信息在信用体系不同层次上的传递,从最基础的金融活动中的信用体系,逐渐向更高层次——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体系、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体系进行传递。
    
     (二)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序列构成中的地位。
    
     在《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与我国建设信用体系的战略构想》一文中,我们根据社会不同主体经营的对象不同把信用体系划分为商品流通中的信用体系、资金流通中的信用体系、政府的信用监控体体系,和信用法律体系、信用文化体系两个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则。在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中,信用评价机构属于资金流通中的信用体系,处于核心地位。
    
     就资金流通中的信用体系来讲,信用评价机构作为信用体系的核心,原因在于信用评价机构是度量、检测、预警信用风险的主导型机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评价机构外生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以资金和信用为经营对象的金融机构,专门以信用风险的分析为经营对象,它对信用风险的度量、评价具有超然性、独立性、科学性和客观性,是内生于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部门所不能比拟的。另外,信用评价机构对证券品种、经济主体的信用风险分析,也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替代的。正是由于信用评价机构在资金流信用体系的不可比拟性和不可替代性,使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风险度量、检测和预警的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资金流通中的信用活动,包括直接融资中的信用活动和间接融资中的信用活动。因此,在资金流的信用体系中,信用评价机构处于核心地位。
    
     就信用评价机构在整个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来讲,仍处于核心地位。从信用体系的序列构成中能够发现,对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度量、检测的中介机构不仅仅是信用评价机构,还包括商品流中的商业信用调查机构。显然,这两类机构经营的信用信息是不同的,信用评价机构经营的是资信流中的信用信息,而商业信用调查机构经营的是商品里流中的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产生的时间序列来看,先有商品流通中的信用,才有资金流通中的信用;而且商品流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流,那为什么说信用评价机构是信用体系的核心?原因在于,等经济形态演变到市场经济阶段,市场中交易的对象不只是有形的商品,交易的对象扩展到劳务、技术、资本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就现阶段来讲,资本的交易额在交易总量中的比例不断提升,国际的资本交易量已经大于了贸易的交易量。正是由于市场上流通对象数量的变化,使得信用评价机构处理信用信息的数量和重要性在不断的增强,在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三、信用评价机构建设的缺陷是我国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的基本原因
    
     信用体系存在层次构成、序列构成,同时也存在要素的构成。在信用体系的层次构成、序列构成的分析中,可以知道信用体系的要素构成包括五个基本方面,即:组织要素、制度要素、市场要素、法律要素和文化要素。从全要素分析我国的信用体系,可以知道我国的信用体系处于残缺不全的状态;从单要素分析我国的信用体系,可以知道我国信用体系残缺的基本原因在于组织的建设上存在较大的缺陷。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处于基石和核心地位,在建设上的缺陷是造成我国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的基本原因。
    
     我国的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作为与市场经济配套的中介信用信息风险情报业,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我国信用评价机构在建立之初就存在天然的缺陷,因此尽管已经发展了十多年,其内在的功能仍然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其作用被严重的抑制。其天然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不足。信用评价的超然性要求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置应该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信用评价机构作出科学、公正信用风险度量的基础和保证。但是,我国大多数的信用评价机构在创建之时都依附于一些事业单位、团体、政府,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现在,尽管在形式上已经与原有的组织脱离了关系,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由于在创建初始阶段所形成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评级思想、评级框架和理论等,都与原有的事业单位、团体、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形成了历史的惯性和思维定势,致使信用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其信用风险度量的科学性也就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二,信用评价机构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阻滞了国内统一信用评价市场的形成。我国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初期,存在一哄而上的特征,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价机构,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政府或有关组织也成立了信用评价机构。这种遍地开花的形成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各地的地方政府都希望本地的有关信用评价业务能在本地进行,并对其实施有效地控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一哄而上是非市场化的行为,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且中间存在的较多政府行为使信用评价市场在行政区域上形成了天然的分割状态,使得市场的竞争法则难以有效发挥,阻滞了信用评价机构资源的有效配置,严重束缚了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和全国统一信用评价市场的形成。
    
     第三,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准入壁垒系数较低,造成信用评价机构低质量重复建设。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审批权归中央银行,但是信用评价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设立,中央银行还没有拿出一套成熟的、具有法规意义的条例或准则。这样使得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置往往依赖于出资者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或“人际关系”,造成信用评价业的进入壁垒系数降低,后续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不断增加,形成了“僧多粥少”的竞争格局,致使国内有名望、有潜力的信用评价机构难以脱颖而出。
    
     第四,与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配套组织和系统建设没有能够适时跟进。在我国信用评价机构一哄而上的同时,信用评价的所需要的信息系统建设没有跟上,尤其是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组织的建设没有能够及时产生,从而使信用评价机构在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度量的过程中,不能够得到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机构也难以有效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特别是难以对宏观上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从而束缚了我国信用评价机构业务的拓展和机构实力的提高。现在以北京和上海为代表的直辖市在2002年初建立了具有区域性的征信组织,但是就征信信用信息如何向信用评价公司开放,还没有一个准则,使得信用评价机构不能及时使用信用信息。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其他省市的征信组织还没有建立,具有全国性的征信联网系统没有形成,使评级机构难以得到关于全国信用状况变化的信用信息。
    
     第五,与信用评价市场相匹配的证券市场、票据市场、信用风险的提升与分散市场没有完善,束缚了信用评价机构作用的发挥。信用评价机构的生存发展空间取决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我国业已存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但是就债券市场来看,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单一,“一家独大”。也就是说,我国债券市场上主要是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地方政府、公司、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数量较小,这也就使得信用评价机构面临的信用评价市场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对于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信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也迟迟没有能够出台,也限制了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
    
     四、以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
    
     提出以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促进信用体系完善的理论基础在于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体系的中处于基石和核心地位,信用评价机构不能得到有效地培育、整合,不能形成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权威性的信用组织,我国的信用体系将不能得到有效地运行;在于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能够带动相关组织和系统的建设。以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促进信用体系完善的可行性在于组织的建设相对于其他要素的建设较为容易,是一个较为理想的信用体系完善的切入点;而且在组织的建设过程中和建设后的运行中可以不断的积累经验,为其他要素的建设,尤其是制度要素、法律要素、文化要素的建设提供条件和依据。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提出以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来促进信用体系完善的策略。就我国信用评价机构现在面临的问题和所处的状态来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
    
     第一,在法律上出台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信用评价机构设立的条件,组织结构、评级制度,提高信用评价业的进入壁垒。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设立信用评价公司的资质条件、人员素质和结构要求、股权关系的独立性、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完善性、评级理论和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其他条件。组织结构是指评级机构内部的机构设置,在设立审核时要注意组织结构要素的完善性,结构组织的合理性、完善性和运行的效率;一般应该包括的要素有信用评价部、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研究部、质量监管部、专家委员评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等。评级制度是信用评价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和管理办法,一般应该包括评级的保密制度、回避制度、职业守则、跟踪制度等。因为信用评价机构是一个知识密集型企业,在设立审批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评级机构的人员素质及其构成,特别是人员的学历构成、从业或任职资格,以及行业经验。只有髙素质的人员及其构成才能完成信用风险的度量、检测及其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
    
     第二,对已在业内存在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条件审核和整合,淘汰一批、重组一批,突破区域性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形成精干有效、实力强劲的信用评价业内体系,努力促进全国统一信用评价市场的形成。我国现在从事信用评价的机构多达50多家,并有不断增加的势头,重复建设、低效运作、浪费资源是现在的主要表征。对此应该根据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和整合。符合条件的继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淘汰,或者鼓励与符合条件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重组。在美国从事信用评价的公司也只有四家,我国现在的“诸侯割据”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必须严厉整顿。在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和整合过程中,应该加大对具有政府背景和银行背景的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力度,并促使其尽快与有关政府组织和银行脱离关系,尤其是股权关系,通过股权的置换或回购等方式,把政府有关组织和银行的股份转化成其他非政府和非银行的股份。在我国二板市场创立的条件下,可以积极鼓励信用评价机构上市融资,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这里强调股权结构关系,是为实现信用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准备条件。
    
     第三,推动与信用评价相关的组织和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要及时建立各地的信用信息征信组织,并努力推进全国征信系统的形成。其中,政府应积极组织研究征信系统信息开放的有关法律环境,尽早推出相应的法律或法规;组织研究征信系统的开放方式,尽早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继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市场体系,尤其是积极推进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结构的完善,丰富证券的品种,为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开拓发展的空间。其中应该努力发展的市场包括票据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银行信贷的外部评级市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的主体评级市场;应努力丰富化的证券品种主要是丰富债券的品种结构,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稀释股权,促进资产和负债结构的优化配置。
    
     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和地位决定了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是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内容,信用评价机构作为一个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对容易性决定了以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推动相关组织和系统的建设,以及相应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完善信用体系的有效切入点。在我国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的基本原因是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信用评价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没有完善制度的情况下,应该以信用评价机构设立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来规范发展信用评价业,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有效地审核和整合,实现信用评价体系的高效运行。
    
     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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