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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谨防国际贸易诈骗


     近些年来,国际诈骗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一是从对象看,从诈骗专业大公司更多转向缺乏贸易经验和抵御能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二是从金额上看,从一次诈骗上百万美元更多转向了几万、几千美元的小单。三是从地域看,在国内,受害者由以前集中在沿海较发达地区更多向内地省份、中小城市转移;在海外,欠账的国家和地区则呈“遍地开花”之势,不仅发达国家有,欠发达的南美洲和非洲也在逐渐增多。四是从手法看,骗子更多地利用互联网及采用先正常贸易再伺机的手法,让人更加防不胜防。
    
     信用证诈骗
    
     由于信用证较好地保证了出口企业的利益,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难题,长久以来受到我国出口企业的青睐。但在另一方面,在信用证三大特点(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和银行“管单不管货”)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信用证运作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信用证交易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防范信用证诈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信用证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指在信用证中加入了一些特别条款,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者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使出口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软条款的具体表现有:
    
     ———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必须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
    
     ———装船日期、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受益人、验货人必须经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形式通知。
    
     ———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并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
    
     ———货物收据由申请人签发,签字由开证行核实。
    
     (2)故意使信用证复杂化、神秘化,诱使卖方逐渐增加对买方的信任度,一步步接近设置好的陷阱。有的还故意和卖方签订“非规避非公开协议”,让这笔交易不为他人所知,以利于。
    
     (3)转移注意力。诈骗分子一边开出l/c,一边在其他问题上大做文章,千方百计转移卖方的注意力。主要手法:邀请主管或者领导参观访问;对负责的相关人员小恩小惠,甚至大肆拉拢内部的腐败分子;还有的和内部人员一道诈骗。
    
     以合作开办公司名义诈骗
    
     近年来很多农副产品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选择在买方的主要市场设立办事处或者公司。诈骗者以合作者的身份出现,在诱使我方支付开办费用后,便无影无踪。实际上各国对此规定相差悬殊,例如沙特阿拉伯,外来贸易企业要在沙特开办贸易公司、注册账户时,必须有当地的商贸公司做代理,并以当地商贸公司名义进行各类经济、贸易活动。不了解这些情况,就容易上骗子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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