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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体系中两大环节不容忽视


     一、信用档案资料的整合
    
     企业信用档案资料是从“经济户口”信息资料转化而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企业登记注册、日常监管等信息记录的收集及科学分类整理而形成。主要包括:登记注册资料、年检或变更资料、违法违规查处资料、与工商部门有关的市场信誉度、商标知名度等信息资料。
    
    
    
     1.注意体现信用档案的信息性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要想转化成为实用性强的信用档案,就必须注意收集、整理、归档等程序及制度的建立。
    
     以收集环节为例,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从三个方面收集:一是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包括曾用名称)、注册场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各种许可证及分支机构等基本情况;二是企业组织构成、企业治理结构、年检等级、年检中获悉的纳税情况,以及企业运作中反映出的具体经营现状等内容;三是经营主体的奖惩记录,包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奖惩记录、司法部门的奖惩记录、相关行业协会给予的不良记录等。
    
     2.注意体现信用档案客观性特点。
    
     信用档案只有全面、客观、准确地记载企业出生和经营行为的真实情况,才能具有生命力。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日常巡查制度和年检制度,对企业的登记事项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记录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更新。
    
     同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及评定、认定的商品商誉等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做到及时采集、及时更新,才能表现出信用档案资料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注意体现信用档案的统一性特点。
    
     随着监管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基层工商所日益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主要阵地,这为监管信息实现横向、纵向联动,从“静态”向“动态”转变奠定了基矗例如,把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资料作为信用资料的一项内容,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信用记录更加全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信用良好企业的保护。同时,登记注册部门在经营主体名称核准时,可以随机检索新登记市场主体欲使用的商号,看其是否与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冲突。这样,可以预先避免法律纠纷,完善内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信用资料要在科学、实用的基础上达到高度统一,在上下级之间、各单位之间,信用资料记录、存储、操作使用的结构和存放方式方法要一致。尤其应实现计算机管理后要使用统一的软件,如统一的操作管理平台、统一的数据库结构,以便实现横向、纵向的查询与传递,方便管理资料和信息的有效传输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告
    
     信用档案的信息性特点,具有较高的信息开发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潜质。它既可以为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和工作的指导意见,也能为包括其他企业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服务。
    
     1.查询性
    
     企业信用档案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资源之一,是对企业资信状况客观评价的依据之一,向社会公开并为社会服务是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必然选择,因此信用档案信息必须是可以查询的。
    
     为了方便公众查询,还应该考虑通过某个接口,查询到政府其他部门或行业组织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达到“一站式”全程了解之目的。
    
     2.警示性
    
     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信息,特别是开放预警性公告,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信用环境。
    
     比如,可以建立固定式信用信息发布窗口。只要公众需要,就可以在网站、电子公示栏、机关或公众的公告栏上,随时查询并了解到已列入信用警示行列的企业情况、特大违法违章案例介绍、影响信用秩序的倾向性行为等信息。
    
     再比如,为了让企业瞬息万变的信用行为及时让社会知晓,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之间和其他部门之间要通过有效沟通方式,如通报制度、转告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及时将本部门处理的企业信用行为预警性信息抄告社会。这其中,应包括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抄告、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抄告。通过警示性公告制度,达到对企业信用的有效管理。
    
     3.维权性
    
     信用维权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我们既要建立多渠道、立体式维权网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辖区与辖区之间、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网络覆盖,又要运用多种多样的监管手段,对企业信用行为进行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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