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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你“醉翁之意”是……


     我们公司也够细心的,在2004年的2月份接到天津市“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需求传真以后,寄送了样品,确定了质量检验的共同标准等。在整个的过程中,我们坚持:所有的条款通过e-mail和传真、电话等谈好了再签约。连合同文本的文字都敲定了的。我们还小心到:整个的洽谈过程和一个人谈到底,防止对方在其内部推来推去的。
    
     之后应该公司“边贸部”主任的邀请,我们去了对方公司以后,首先到天津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询,确实有此公司,又访问了出租车司机,这家公司还很大的,他们都知道这家公司。这样,我们才进了裕华公司的门。
    
    
    
     结果,在我们去了见面洽谈的时候,“曹主任”在我们之前谈好了的条款之外提出了本次客户来确认样品和预付款的招待交际费问题。这样,我们还是在签约之前对双方负担交际应酬费的问题也是做到见了朝鲜的客人才支付,并且是把这笔费用打入朝鲜方应支付的货款里面,因而在以后就没有了这样的费用了。并且是这笔费用在货款中也可以收回。因此,我们签了合约。
    
     第三步,按照合约,在20天以后我们将价值约2万多元的首批大样货送到了裕华公司指定的仓库。交货的第二天,在双方和“朝鲜客户”三者一起抽查我们的货物时,突然的发现了桶装酒里面有了一只蚊子,还有一些黑渣。隔了一个晚上的事情,鬼才知道了。
    
     现在回头看来,这个骗局在于这么几个方面,和朋友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一是对产品价格、工厂的情况不提出任何的争议和核实要求的“客户”,大家一定要特别的小心;
    
     二是对于到对方去签约之前,一定要反复的强调,就是传真和邮件谈好了的合约,不接受任何新的内容的条款。到了以后,只要是发现了在已经谈好了的条款之外要增加新的内容的东西,不管这些条款是怎么的“很像”、很“合理”,都不要签,更不要支付款项或者是货物。找一个理由走为上计,同时保存有关的东西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报告,不要让他们再骗别人;
    
     三是作为交易的货物,一定不要选择在对方休息或者是下班的时间交货,更不要放在她们的地方。一定要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并且是自己的人完全没有离开货物的情况下,当场双方检验和确定,同时要对方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是,对于交易的货物,一定要要求对方有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就质量的有关条款只和这样的人洽谈,一下子就可以看出对方的“醉翁之意”了;
    
     五是从这件事的过程来看,此公司所有的目的完全是不在货物上,是在那笔“招待交际费”。所以从一开始,对于产品的价格、合同的条款、生产企业的情况等等,都不怎么关心的。比如,在签了合同的首批交货条款以后,“曹主任”又打来电话,把原来定的首批交货数量减了一半,说是“减轻工厂的大样货物的负担”(大样货物是一样支付货款的);在一出状况以后,他们还很热情的帮助我们把首批货物运回来了。---由此就不难看出:骗子是要在“货”上面把文章做好、做细、做到你工厂“满意”的,因为它是“醉翁”!那我们产品生产企业就要想方设法的再“货物”上面把我们的文章做好、做足、做到对方“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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