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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中暗藏的“陷阱”


     王女士只是在一家中介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另一家中介。不曾料想,前一家中介拿着一份双方在看房时签订的“看房单”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原来,“看房单”有如下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视为居间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房产中介也称自己并无过错。最终,双方近日在普陀法院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王女士向中介补偿2000元,但双方对这个结果都不十分满意。
    
     2005年3月,王女士来到位于武宁路的一家房屋中介寻找房产。不久,她便看中了一套房屋,在中介提供的“看房单”上签了名后,王女士便去看了房。此后,虽然王女士对这套房子比较满意,但由于觉得7000多元的中介费偏高,最终她并没有在这家中介成交。
    
     随后,王女士又在另一家中介看到了同一套房子,最终经过和房产中介的讨价还价,双方以5000元的中介费成交。没想到,刚买好房子没过多久,王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仔细一看原来是前面一家中介起诉自己违约。
    
     原来,奥妙出在了王女士签名的那份“看房单”上,中介提供的“看房单”上有这么一段话:如果被带看人私自和房东成交,仍应支付相应中介费。王女士在法庭陈述时委屈地表示,签“看房单”时,中介公司根本就没有对这份协议作出说明和任何解释,只是催促她快点签,为了赶时间她没看清楚就签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常常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视为居间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这种特殊条款已经相当普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仅普陀法院近日就已连续审理了数起类似案件。
    
     对于中介公司的起诉,被告者均表示想不通:明明只是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看房子,又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买下了房子,凭什么要支付上一家中介的中介费呢?
    
     而对于签订上述特殊条款,中介公司也表示实属无奈,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交易,致使公司无法获取佣金。一位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此前曾经发生过公司带顾客看好房子后,最后顾客却绕开了中介,与房东私下达成购房协议,交易成功了中介方却一分钱的中介费都没得到。他表示,中介的工作本来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中介向顾客介绍了房源,就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中的报告信息义务。最终买卖双方利用这一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支付中介费用。
    
     庭后说法
    
     特殊条款存在霸王性质
    
     看房单特殊条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对此,复旦大学民法教授王全弟认为,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是否允许一套房产分别挂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如果可以,那么该条款就有了很大的霸王味道。
    
     目前,尚没有法律禁止同一房产挂在多家中介,因此对于顾客来说,他享有看房后买或者不买、在这家买还是在那家买的自由,因此,房产中介不能作出顾客看房之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买下都要支付中介费的强制性协议。
    
     同时,王全弟还认为,判断该条款的合法性还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如果中介方仅仅是就“看房”这一行为约定了相关费用倒也无可厚非,毕竟中介方已经尽到了居间合同中报告信息的义务,但由于其还没有尽到居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因此并不能收取全部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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