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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连环骗局“获利”250万


    
    
     刘万良以办理“存一贷二”的业务策划了连环骗局,骗取了上级公司的25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万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刘万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0年6月,刘万良承包了中绿公司下属的饲料加工厂,然而刘万良却没有将这个厂经营起来,直到2001年,中绿公司投入的108万元全部亏损后,中绿公司要求刘万良还款。
    
     刘万良去银行了解到要办理质押贷款的程序后,一人策划了连环骗局,三家公司都蒙在鼓里,而将骗来的250万元放入自己的腰包。
    
     刘万良找到中绿公司以及下属华绿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某,称中绿公司下属的饲料厂亏损了,如果能够再投入资金的话,一定可以扭亏为盈,然而中绿公司已经不愿再投资了。这时,刘万良称自己与光大银行的人有关系,存入银行一笔款,可贷出两倍数字的款,即“存一贷二”。
    
     为了打消华某的顾虑,刘万良与银行的一名职员伪造了光大银行的业务联系函,找到朋友曹某一起来到中绿公司,曹某称其与银行的人很熟。在取得华某的信任后,又提出要办理此业务,必须把华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成刘万良本人。华某同意让刘万良试试看,将华绿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成刘万良。
    
     刘万良顺利与中绿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25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为了能将这笔钱取出放入自己的口袋,刘万良又想出了一招。他找到朋友曹某姐姐,是华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谎称用她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说上级公司即中绿公司做担保,可以给她用款。
    
     刘万良在中绿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笔钱质押给光大银行,并以华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银行办理了质押贷款,将这笔钱贷出225万元给曹某姐姐的华楠公司。紧接着,刘将贷出的这笔钱占为己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万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万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房产一套、风神蓝鸟轿车一辆变价后发还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刘万良追缴,发还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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