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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世塔”彩票作弊案全记录(2)


     “四角定位法”
    
     几乎和广州首次销售彩票的时间相同,“彩世塔”在浙江绍兴承销了体育彩票。
    
    
    
     绍兴的规则与深圳相同,是二次入围。此时,裴福盛发明了更为稳妥的作弊手法———“四角定位法“彩世塔”人员侯树辰事后交代说,奖球箱的每个侧面都呈梯形,上面小,下面大,这种设计的好处是,奖球倒进去之后,四个角上的奖球被搅动的几率很校奖箱是透明的,从外面很容易看到四角的奖球号码。
    
     彩票销售前,公证人员和“彩世塔”的员工共同把奖球倒进箱子里,这样,“彩世塔”的人在装球时记住四角的奖球号码,然后像在深圳一样,设法大奖装入对应的奖袋。
    
     而摸奖时,奖箱外面罩上红布,别人也就看不到里面。
    
     一个关键环节是,奖箱的这种设计“应该是公司高层与彩票中心的人商量的”。
    
     侯树辰交代,大奖袋、信封、大奖说明书、奖球、奖球箱等,都是“彩世塔”委托他人制作的,并由公司保管,在发行彩票之前,由该公司带入封奖现常绍兴此次体育彩票销售,“彩世塔”用“四角定位法”摸回200万元大奖奖金,此后,该办法被广泛用于公司在各地的作弊行为。
    
     据记者进一步了解,在与彩票发行部门的合作中,“彩世塔”甚至能够参与制订彩票设奖方案。深圳、无锡等地彩票中心与“彩世塔”签定的协议书均明确规定,由“彩世塔”提出设奖方案和计划安排,经省级彩票发行中心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据裴福盛供述,2002年6月1日到10日,“彩世塔”在重庆发行福利彩票,此前,重庆方面自己设计了一个封奖方案。方案是先把中奖证明折好搅乱,再装进信封搅乱,最后再装入奖袋搅乱。
    
     “实行这个方案,就根本无法操纵了。另外,重庆市场不好,我们在重庆投资很大,如果不操纵大奖,肯定亏。后来我就苦思冥想,要把重庆自己的方案推翻。后来我想了一套方案。”裴福盛说。
    
     裴的方案是,修改封奖程序和现场操作规则,封奖程序是“按组但有秩序的装,先装小奖,后装大奖,装好后再搅乱”,“现场操作规则,我加了一个摸奖箱,先摸球,再摘奖袋”。接下来就是引导重庆方面接受这些修改方案。通过裴的“演示、引导”,重庆方面终于接受了裴的方案。
    
     结果,“彩世塔”重庆封奖作弊成功,摸回240万元大奖。
    
     案发扬州
    
     2002年10月31日到11月7日,“彩世塔”到扬州承销体育彩票,并随后于此间案发。
    
     10月28日,裴福盛赶到扬州。次日,在扬州市体育局会议室里封奖袋,虽有公证处的、体育局的工作人员和记者等人在场,裴福盛还是成功做了手脚。
    
     扬州的此次发行有2个销售点,分别是扬州市体育场和仪征市体育常11月1日,裴福盛负责仪征,侯树辰负责扬州“31日晚上,奖袋要收回来,扬州体育场是侯树辰收的,他把15万元的奖袋放在最下面,后来告诉我了。我在仪征也是将50万大奖放在最下面,并告诉了侯树辰。”裴福盛交代说。
    
     此次作弊由李春风(裴福盛的外甥)负责买彩票和刮入围彩票,而摸奖的人是一个叫做陈丽珠的无锡女人联系的。
    
     10月30日,陈就带了2人赶到无锡,由李春风接头,并进行培训。但这2人已经在10月31日使用了,所以裴福盛让陈重新物色人,而陈只带来一人,但大奖还剩下两个。此时,裴福盛想到了牟泽容。
    
     牟泽容,仪征市人。之前的10月2日,与裴在常州大酒店结识。
    
     11月2日,李春风在扬州对牟泽容进行了培训。当日中午12点左右,裴和侯树辰联系,侯称销售情况不好。裴“心里很烦,就打算出50万元大奖,刺激一下。”
    
     11月3日11点之前,牟被带到仪征。在侯树辰的操纵下,中了50万元大奖,当场领走了支票。但牟下台后,却打的跑掉了。裴打电话给牟,对方不接,并关了手机。李春风曾带人找到牟泽容的家,但没有找到牟本人。
    
     11月4日,裴给牟发了一个手机短信,内容是“请主动回来,否则后悔莫及”。后来,裴打通了牟的电话,此时,牟要求裴给10万元报酬,“否则太亏了”。但裴说最多只能给6万元,牟说那就再商量一下。
    
     此后,裴就没有再打通牟的手机,直到被抓。
    
     最后,牟泽容选择了向仪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彩世塔”就此案发。
    
     一位参与此案辩护的律师称,该案涉及的地区广泛,参与的人那么多,案发是必然的,只是迟早的问题。
    
     张世鹏传奇
    
     2002年11月,“彩世塔”———这个以中国彩票业“巨人”为目标的公司轰然倒塌。张世鹏这个在彩票市场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传奇人物,走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中国彩票业于1987年起步,1988年后,兴起了实物设奖和“大奖组”集中销售的方式。1990年前后,全国很多企业甚至个人发行有奖销售的变相彩票。1991年夏天,张世鹏开始从事有奖销售活动。两年后张成为百万富翁,坐上了夏利轿车。
    
     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并实施,有奖销售的变相彩票被勒令禁止。因此,1994年,张走上协助政府发行彩票的道路。
    
     此后,张利用“大奖组”销售模式,从河北转战到河南,并在河南郑州,以2天销售彩票1000万元的成绩,第一次打破全国纪录,并使河南福利彩票年销售量从1994年的5000万元,奇迹般地上升到1995年的4.2亿元,一跃成为1995年的全国之首。1996年初,张有了千万身家。
    
     这一年,张激流勇退,退出彩票业,全家移居深圳。在深圳,张每天到股票大户室炒股,不久感到生活乏味,遂于一年后重出江湖。
    
     1998年10月,张在广州的花都市、芳村区搞“四点联销”,5天销售9000万元,在国内引起极大的轰动,并使芳村这个10年彩票销售总量不足400万元的区,一次销售彩票7400万元。
    
     紧接着,张组织广州番禺“两点联销”活动,3天销售彩票1.1亿元,使中国彩票史上从此有了“亿元巨奖组”这个名词。
    
     1999年1月,在广州天河,单点5天销售彩票9200万元,至今保持全国实物设奖单点销售纪录。同月,张在宁波无偿协助政府“两点联销,现金设奖”,2天销售彩票5000万元,在业内传为佳话。
    
     就在张世鹏获得种种“高峰体验”的同时,“大奖组”销售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获得成功。据统计,到1999年,全国几乎80%的彩票销量是采用“实物设奖”和“大奖组”销售模式取得的。但同时亦暴露出突出的问题:奖品质次价高,坑害彩民利益。
    
     知情者透露,张世鹏在庭审时称,起诉书上指控“诈骗作案20起,骗取资金5801万元”都太少了。他说,自己从事彩票业十几年,从有奖销售到实物设奖,至少组织了200起彩票销售活动,在这200起中,“我或多或少的都损害了彩民的利益,我隐瞒事实真相,奖品不抵设奖价格”,因此“应当指控诈骗作案200起,骗取奖金上亿元”。
    
     承销商独当风险
    
     2000年4月1日,财政部终于下发文件取消彩票实物设奖,实行现金设奖。
    
     实物设奖方式的取消,尤其是电脑彩票的开通,即开型彩票唱主角的局面逐渐让位给电脑彩票。2001年全国即开型彩票的总销售额不足10亿元,而全国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额仅占体育彩票总销售额的5%左右。
    
     在即开型彩票似乎走向穷途末路之时,彩票承销商遭到了另一个“雪上加霜”的打击。2002年,国家将即开型彩票发行成本从原来的20%降为15%,从此,发行彩票有了“亏本”的现象。
    
     相关的一个背景是:省市彩票发行中心在实际操作中扮演着彩票“批发商”的角色,而这个“批发商”不花一分钱成本,却可以获得利润。
    
     “很少有体育局或者是政府机构自己发行彩票,一般都是默认承包商来发行。有的甚至是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销售,不管卖多卖少,彩票中心到时候只管提成就可以了。这样,所有的风险就都推到了承销商身上。”
    
     扬州福利彩票中心主任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对此,张世鹏在庭审时的一个说法是:政府部门的专业人才越做越业余,公司的业余人才越做越专业。
    
     2002年8月9日到14日,“彩世塔”在甘肃兰州市销售福利彩票,并于8月16日到18日,在甘肃白银市销售福利彩票。“彩世塔”在这两次销售活动中,通过作弊,共摸中55万元大奖,但最后还是亏损15万元。
    
     根据国家规定,彩票发行的50%用于返奖,35%为公益金,15%为发行费用。扣除3%的彩票印刷费,还剩下12%。
    
     其中,省市两级彩票中心各留1%。承销商一般可得彩票销售额的8%到10%,或者更低,然而他们也要承担彩票发行的所有费用和经济风险。
    
     2001年12月23日,“彩世塔”与广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合同,约定2001年12月28日到2002年1月2日,举办广州市首届福利彩票文化周,由“彩世塔”承销发行彩票。“彩世塔”承担整个彩票销售活动的经济风险。“提供活动所需经费,包括广告费、场地费、搭建、布置、水电”,销售人员劳务费、协调费等等。
    
     这份合同对发行费有一个详细的预计,内容如下:1、广告宣传费:5%(预计300万元,包括报纸、电视和户外宣传单等)。
    
     2、场地费:1.5%(预计90万元,包括场地使用、搭建及布置)。
    
     3、协调费:1.5%,其中1%给各民政局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0.5%为现场工作人员的补助(公安、公证、保安、银行,以及现场其他人员)。
    
     4、销售人员费用:2%。
    
     四项相加为彩票销售所得的10%,严格按照这个预算,“彩世塔”完全无利可图,而福彩中心所享受的“1%发行费收益”是固定不变的。
    
     调查发现,如果不计算作弊产生的大奖收入,“彩世塔”从深圳开始到扬州案发,将累计亏损1500万元左右。其中兰州、白银两地亏损15万元左右,绍兴亏损近200万元。
    
     2002年,“彩世塔”在南京承销彩票时,因为销售太差而没有操作大奖,“如果我们自己再把大奖弄回来,等于自己拿自己的钱,还要交20%的税收”。
    
     新规则的代价
    
     2000年6月,张世鹏重新组建深圳市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张世鹏持股80%,裴秀萍、张士东(张世鹏的胞弟)各持股10%,据知情人透露,实际出资人是张世鹏和裴秀萍夫妇。
    
     张在庭审时称,当时公司拥有的资金约为三四千万元此时,“彩世塔”在深圳的著名的地王大厦51层开始招兵买马,想在即开型彩票萎靡之时,探索“网点销售,电视开奖”的模式。
    
     这个模式,中国福利彩票中心1996年曾在青岛和广西试点,但均告失败。1998年,该模式在上海试点成功,于是中国福彩中心于1999年4月全国推广,但均告失败,此后上海也无法维持。
    
     2000年8月,尝试新模式的“彩世塔”也难逃厄运,兵败青岛,亏损300万元。同年10月,浙江的再次探索令公司陷入困境,42天的时间亏损近2000万元之巨。
    
     为了补充“元气”,“彩世塔”走上了作弊之路。
    
     另据张世鹏透露,在深圳市第一届福利彩票文化周举办期间,当时的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和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一行5人曾专程赶到深圳,想让“彩世塔”买断浙江电脑福利彩票的系统、设备和8年经营权,价格为3500万元。
    
     张世鹏称,那时“彩世塔”只有千万元的现金流,8年经营权的诱惑构成了其作弊行为的另一动机。
    
     “彩世塔案”办案检察官认为,“彩世塔”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主要是彩票发行部门对彩票销售疏于监管,甚至放任自流,为承销商操纵开奖、欺诈彩民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另外,彩票销售现场虽有公证机关临场监督,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但彩票发行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未作规定。”
    
     一位办案检察官说。
    
     诈骗罪起诉非法经营结案
    
     2003年9月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就“彩世塔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12名被告是从犯。
    
     但张世鹏的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张世鹏等人的行为属于“彩世塔”公司行为,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因为做出摸回大奖决定的是“彩世塔”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带有明显的公司意志,摸中的奖金都用于公司继续发行彩票。而这属于典型的单位行为。
    
     田文昌称,“彩世塔”操纵大奖的行为也不具有普通诈骗罪的特征。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而这种行为方式则又决定了被害对象也是明确和特定的。但“彩世塔”的发行彩票活动是真实的,彩票是由国家发行的,“彩世塔”公司依法设立,其承销彩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公司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各种级别的奖金也都是真实存在的另外,该案中的侵犯对象是入围彩民的中奖机会,这个对象是不确定的,所以也不合诈骗罪的特征。
    
     在庭审期间,15名被告的辩护人都一致认为,“彩世塔”的行为属于行业舞弊,因为,“彩世塔”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只是在交易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的是行业规则和“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应当依据彩票管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而裴秀萍的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天槐表示,彩票发行在我国尚属新兴行业,到目前为止,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种现状对于规范和处罚该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困难。
    
     “民政部、体育总局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对于参与彩票零售、代销业务的企业资质没有严格规定,对于企业与彩票中心合作或协作的方式,企业参与的阶段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各地彩票中心与‘彩世塔’签订的协议中,均没有禁止该公司参与奖袋封装程序和现场操作,因此,‘彩世塔’有关人员参与了封装奖袋、悬挂奖袋、现场操作的全部过程。”王天槐说。
    
     王天槐称,“彩世塔”的行为正是利用了规范和管理上的盲区,“简单地说是钻了法律和管理的空子”。
    
     2004年3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采纳了辩护人的两点意见,即判定“彩世塔”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作弊行为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而是单位行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彩票的立法,但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强调,“对违反规定经销彩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都对彩票销售的管理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连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彩票行业的管理规定”。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法经营手段,从中非法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因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1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认为,彩票只能由国家发行,“彩世塔”只是协助发行,而且在承销之前,双方签订严格的合同。所以“彩世塔”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
    
     据此,所有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001年12月1日-12月9日,深圳,获取奖金1800万元
    
     2、2001年12月28日-2002年1月2日,广州,获取奖金520万元
    
     3、2002年1月1日-1月4日,绍兴,获取奖金200万元
    
     4、2002年4月4日-4月8日,广州,获取奖金50万元
    
     5、2002年4月28日-5月7日,上海,获取奖金708万元
    
     6、2002年6月1日-6月10日,重庆,获取奖金240万元
    
     7、2002年8月9日-8月14日,兰州,获取奖金25万元
    
     8、2002年8月16日-8月18日,甘肃省白银市,获取奖金30万元
    
     9、2002年8月23日-9月2日,大连,获取奖金200万元
    
     10、2002年9月20日-9月24日,杭州市下城区,获取奖金160万元
    
     11、2002年9月26日-10月2日,广州,获取奖金900万元
    
     12、2002年9月28日,徐州,获取奖金50万元
    
     13、2002年9月30日-10月7日,江苏泰州,获取奖金105万元
    
     14、2002年9月30日-10月7日,淮安,获取奖金50万元
    
     15、2002年9月30日-10月7日,江苏常州,获取奖金200万元
    
    16、2002年10月1日-7日,浙江桐乡,获取奖金58万元
    
    17、2002年10月11日-15日,杭州市西湖区,获取奖金150万元
    
    18、2002年10月19日-27日,江苏连云港,获取奖金80万元
    
    19、2002年10月31日-11月7日,江苏无锡,获取奖金150万元
    
    20、2002年10月31日-11月7日,江苏扬州,获取奖金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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