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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照车被盗上法庭讨保险费


     一方指责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导致自己“白送保费”,一方认为该保单本身就有两个生效时间。5日,失窃临照车状告永安保险案在青羊法院开审,本报曾作详细报道的“都江堰判例”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保单中约定的保险期限非常明确,如果自取得正式牌照时才开始算生效时间,那岂不等于我们白白把挂临照这段时间的保费送给了保险公司?更何况临照同样是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的代理人张女士说,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却不承担相应义务,这明显违背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是“霸王条款”。都江堰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撤销了与永安保险公司的特别条款几乎完全一致的另一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并判决该特别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永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纠正”张女士指责特别约定为“霸王条款”后,随即翻出省高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保险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说:“第5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特别约定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条款为准。”据此,他们提出与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签的那份保单实际上有两个生效时间,即其他险种已经生效,而盗抢险还未生效。至于“都江堰判例”,他们认为与本案无关。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要求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尽快将“都江堰判例”的详细情况提交给法院。
    
     事件回放
    
     2002年7月18日,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购买了一辆进口越野车,价值56万元。当天,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在永安保险公司购买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5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19日至2003年7月18日。之后,该车拿到临时号牌“川-a26204”。2002年9月23日晚7时,该车在半边桥南街被盗。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在车辆被盗后的第二天赶到永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被永安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工作人员这才发现,保单上有一个特别约定写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
    
     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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