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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钙药何时自身也能添钙?


    
    近期,有消费者向本刊反映:市场上有一种名为“傲滋钙”的保健品,宣传时说能补钙,改善骨质疏松、骨折、腰酸背痛、乏力等“症状”,而且还有美国营养学专家的极力推荐,可实际补钙效果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于是他怀疑该产品存在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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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开这种名称为“好钙好骨好关节”的宣传单,内容多为该产品可以全面滋养骨骼骨关节的文字,比如,“给骨骼和骨关节全面营养,使之饱满强健……”、“全面改善骨质疏松、骨折、腰酸背痛、乏力等症状!”,“永远保持年轻状态!”、背面的营养学专家“苏珊%26#8226;e%26#8226;布朗女士”浅笑盈盈,“诚意的向大家推荐傲滋钙,——美国第四代补钙健骨产品。傲滋钙与其他钙剂不同的是,它含有骨骼和关节所需的9种全谱营养素,这在全球是绝无仅有的。9种营养元素互相促进,有协同增效作用,不仅能确保钙质真正有效吸收,增强骨质密度,而且能滋养骨骼关节,提高骨骼柔韧性,促进骨细胞再生。经过我多年的追踪发现,凡是服用傲滋钙的人,短时间内骨骼都会变得健康强韧,人也充满活力,拥有年轻状态的健康骨骼。
    
    
     通过宣传单上的“国食健字j20040036”批准文号,记者了解到“傲滋钙”为一种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显示:傲滋钙的批准时间为2004年8月25日,申报单位为奥斯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美国奥斯比集团有限公司,保健功能为补充矿物质及维生素。
    
    
     国家审批的功能为“补充矿物质和维生素”,但是宣传中却增加为“改善骨质疏松、骨折、腰酸背痛、乏力等症状”,莫非两者是等同的?2000年1月14日,《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明确指出:改善骨质疏松等22种保健功能为保健品的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其他功能暂停受理和审批。这一规范将保健功能界定在22种,“改善骨质疏松”为第18项功能。保健食品如果宣传具有“改善骨质疏松”的保健功能,必须委托权威检验机构进行功能测定,结果证明的确具有该项功能,最后通过国家卫生部或者药监局的审批,这样才能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广告宣传内容中进行该保健食品具有“改善骨质疏松”的宣传,否则就是未经审批、擅自夸大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暂行规定》第二条特别强调: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2002年10月16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宣传及标签的通知》指出:
    
    
     对在宣传材料和广告中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005年5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中称,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药监局等部门,决定从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五类虚假违法广告,其中“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通告》指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哩: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处罚;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典型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对被处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录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采取警示、年检时重点审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降低信用等级等监管措施,必要时进行跨地域联合监管或重点监管。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傲滋钙”中国总代理,记者:有消费者投诉“傲滋钙”保健食品的宣传违法违规,利用专家形象和名义做宣传,请问公司知道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吗?一位女工作人员回答说:我们的产品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验,具有这方面的功效,这些都可以查出来。你打电话是什么意思呢?记者说:我打电话的目的不是对你产品的品质有疑问,而是就傲滋钙的宣传单内容向您求证,这种名为“好钙好骨好关节”的浅蓝色宣传单上,使用了“美国营养学专家苏珊%26#8226;e%26#8226;布朗女士”的形象进行宣传,底下还有一大段专家的推荐性文字,内容为对该产品优越功效的介绍。请问,这样的宣传是否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对方说:这样吧,我给你转一下相关广告部门,由他们为你解答。
    
    
     广告部门一位姓张的女同志问记者:你在什么地方看到这个宣传单?记者说:来自一位广东消费者的投诉。对方问:是什么样的宣传单呢?得知后,记者问:您看到广告上那位叫做“苏珊%26#8226;e%26#8226;布朗“的女士形象了吗?作为营养学专家,用她的名义来进行功效宣传,您认为这样做合乎法律规范吗?《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进行功效宣传,这些规定贵公司宣传时考虑过没有?对方说:这个我不能解答你,因为我不是负责这方面的,这样吧,你留下联系方式,等我找到相关部门后,让他们再给你回电话。
    
    
     但是截止发稿时止,记者未收到“傲滋钙”中国总代理的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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