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骗术揭秘 - 猖狂!骗贷团伙勾结车行共同诈骗

猖狂!骗贷团伙勾结车行共同诈骗


     据了解,广东是全国最早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地区,其贷款规模也居全国之冠,占全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1/5。但其中制度上的漏洞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据此前警方通报,仅2000年至2002年间,广州市已发生了大量类似案件,不法分子从银行中的资金高达3亿元之多。
    
     在保监会叫停汽车贷款业务两年后,汽车贷款诈骗引发巨额资金流失的后遗症也开始显现,大量银行告保险公司追讨贷款的官司开始涌向法院。据知情人介绍,广州市各家保险公司当初都开展了汽车贷款业务,因此,也都卷进了这场官司。
    
     行家指出,制度上的漏洞造成了今日车贷车险的尴尬局面。完善信用制度,疏通信息管理制度是关键。
    
    
    
     三人合伙骗车贷两千万
    
     从2000年到2002年,车贷车险空前受欢迎,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其中制度上的漏洞大发不义之财。刘某、冯某、张某就是这样的受益者。
    
     他们都是增城市荔城镇人,3人在当地注册了两间汽车贸易行:并以此银行汽车消费贷款。
    
     据称,平安保险广州分公司及其下属的各支公司为刘某团伙办理的车贷保险就达40多笔,而华泰保险广州分公司为该团伙办理的车贷保险也达20多笔,刘某团伙所获非法利益达2000多万元。目前,刘某、冯某、张某3人作为团伙主犯,已受到刑事处罚。
    
     据悉,该团伙只是广东众多实施骗贷的车行及团伙中的一个典型例子,据广州市保险同业公会掌握的情况,涉嫌骗贷、骗保的还有广州市多家车行。
    
     内外勾结骗贷分工细致
    
     据因涉嫌诈骗贷款而落网的李某交代,他原在广州某车行打工,主要负责业务推销。2000年9月,因工作之便认识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闲聊中,陈对李说:“保险公司近期推出了汽车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现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在推行履约保证保险过程中衔接不完善,要得到银行贷款就趁这个机会。”陈某还煽动李某到银行贷款,并答应帮其办理保险手续。
    
     2000年10月,李某开始尝试利用履约保证保险申请向银行贷款,成功贷款25万元。尝到甜头后,李某勾结谢某和陈某一起密谋,分析了作案的可行性和逃避侦查的办法,还拟定了作案方式、方法、分工及分赃的计划。他们以购买奔驰、宝马等名车为作案方式申请大笔贷款,以“一车二贷”或虚构购车事实等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贷款。
    
     在实施作案过程中,车行负责提供购车资料,陈某负责办理履约保证保险手续,李某负责出面向银行申请贷款。作案成功后,车行每次收取2万元好处费,陈某收取贷款总额10%的好处费,其余贷款由李某处置。申请贷款过程中所需费用由李某支付。李某一伙从2001年到2002年如法炮制又先后8次了银行300多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
    
     警方向媒体披露,从2000年至2002年间广州市已发生了大量类似案件,不法分子从银行中骗取的资金高达3亿元之多。据悉,汽车贷款业务2001年才大面积铺开,案件多出现在2002年前后。而此类案件涉及的不法人员少数是农民,多数在车行。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勾结社会上一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此类非法活动。据了解,目前就广州市而言,从化、增城、花都等地此类案件较多。
    
     银行追贷并非一帆风顺
    
     2001年4月17日,市民谢某与中国银行广州市内一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买车合同,约定谢某贷款15万元,借期3年。谢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供款4679.67元。签订合同前两天,即2001年4月15日,谢某还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受益人。
    
     银行于合同签订的当日将15万元贷款发放给谢某。可是,谢某还款4676. 67元后就失踪了。于是,银行把保险公司和谢某告上了法庭。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附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既没有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见证,因此尚未生效。保险公司对这一事件没有过错。银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没有道理。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谢某向银行返还借款150320.33元及利息;驳回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保险公司称,与谢某签订购车合同的是一家专门以诈骗银行消费贷款为目的而成立的车行,现已人去楼空。保险公司认为谢某涉嫌诈骗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还指出,在这类汽车消费贷款案件中,既有个人单独作案,也有家族成员、亲戚朋友团伙作案,还有车行参与作案,涉案金额少则十多万元,多则几十、几百万元,有的甚至达几千万元。
    
    
    
    
    
    
    
    
    
    
     银行:追债到底
    
     某银行有关人士态度坚定:按法律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我们一定追债到底,如果不该保险公司承担的,我们内部消化;
    
     保险公司:没有赢家
    
     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则忧心忡忡:现在还不知道法院怎么判,如果法院判我们赔,我们也只能认倒霉了。反正现在广州开汽车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这项业务中都亏。
    
    
    
    
     诉讼大战上演
    
     昨天广州中院审理的6起汽车贷款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一车多贷”,都涉嫌贷款诈骗,而且借款人都没出庭,有四起案件的借款人作案后卷款逃跑了,贷款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近千万元的朱信浩正在服刑。
    
     据银行一位负责追汽车贷款债务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说,银行追债小组的人到了借款人家里,发现借款人家里一穷二白: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银行于是向法院递交诉状,把担保方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未履行义务,银行可提出索赔。
    
     法院因此一审判决确认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证关系,而不是担保关系。根据《保险法》,保证保险合同系附属性合同,只有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能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被保证人追索。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接到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认为,该案因存在诈骗嫌疑,属刑事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先刑后民、一案不二审的原则,驳回银行的起诉;保险公司还提出,如果借款人属实,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证保险合同有关约定,银行没有履行对借款人资信审查义务、没有履行对借款用途审查义务、没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还是担保责任
    
     此类案件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2004年夏天以前,法院通常认定为担保责任中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底以来,类似本案的情况法院多认定为保证保险责任。
    
     对借款人谁来尽审查义务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审查,发出承保承诺书,报给银行,银行最后审查后放贷。而在广州,行业现状通常是银行并未审查,银行拿到保险公司审查完毕的资料后复印备案。而承担审查义务的保险公司也只是让借款人按照诚信原则签一份“如实告知财务情况”调查表。
    
     银行全面依赖保险公司审查,而保险公司又高估了借款人的信用程度。
    
     于是动辄几十万元的汽车贷款仅凭借款人随便填写的调查表和在街头就可以买到的假证明,就发放到手中。
    
    
    
     风险管理失控
    
     据广州市一位专门为保险公司代理此类官司的律师透露,广州法院目前审理的汽车贷款问题还不仅仅是汽车消费贷款诈骗行为,还有银行、保险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追还贷款、防止损失扩大和追查犯罪方面存在的很多现实障碍,案件发生后要划清相关各方的责任,并妥善处理后续问题,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骗保、骗贷事件呢?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实质上为银行分担了经营风险。但是对这种“分担”过程中的风险,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更无明确的约定。于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只重业务开发,忽视风险管理,把风险控制的义务不自觉地推给对方,导致风险管理失控。
    
     另外,骗保、骗贷现象的发生也与银行、保险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资源管理及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此外,现行的公民身份证、户口信息由公安户籍部门管理、房屋产权信息由房管部门管理,而汽车牌照等信息由公安车管部门管理。这些信息资源都是一个个孤岛,无法在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共享。
    
    
    
    



骗术揭秘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骗术揭秘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