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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授嫖娼案看警察的职业道德


     因为陆德明的一时失足,引发了一场浩浩荡荡的公共舆论,“教授”、“嫖娼”,这些成为了媒体爆炒的猛料,成为了公众津津乐道的话题。不过,一番沸沸扬扬之后,我们当然可以期待会有理性的声音出现,来关注当事者本人在这样一个被放大了的事情中所受到的伤害,同样我们也许还可以来反思我们的制度还有哪些有待于改善。我从这件事情当中就看到了一些警察行为的“ 失察”。
    
    首先,我们可以质疑陆德明教授的行为是否就是嫖娼,无论从媒体的报道上还是从陆教授的声明中我们都不能确认事件的性质。“捉贼见赃,捉奸见双”,性生活私秘性质本身决定了如果不是当场抓获事后就很难取证,而警方只有当事者的“口供”,而这样的口供又是在“警官将表明隐去单位和姓名的前提下”(可参见陆德明声明,11月9日《新京报》)
    
    
    
    得到的,陆教授在声明中明确说当时对错误理解和警方有不同,于是人们就自然会怀疑,陆教授或许是为了避免一个婚外情事件的广为披露而做出的妥协,而这罚款在一定意义上就有了买下自己“错误”不被披露的性质。
    
    退一步说,即使陆德明声明并不属实,他的行为确实是嫖娼,警方也违背了自己为当事人保密的承诺,已经有论者指出,警察和教授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类似于“辩诉交易”,在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只能更多地依赖于当事者的陈述,这就需要警方做出一定的妥协,而显然,警察言而无信,侵犯了当事者的信赖利益,这样做显示了权力一方不肯妥协的骄横,同样体现了不讲诚信的无德。从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只能使得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跟警方不合作的策略。而在当年毛宁遇刺事件当中,有关警方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尽管有媒体报道凶手是“一从事色情行业的男子”,但是警方始终没有透露相关方面的详情,尽管公众对名人的隐私有着那么多的渴望。相比之下,陆德明事件中的警方有失厚道。
    
    而这样暴露当事人的隐私造成的另一严重后果是有污点的受害人选择不跟警察打交道,从而放纵了犯罪。陆教授在声明中说后来“拒绝过(女方)两次敲诈电话和多次短信”,当然这只是一面之词,但是警察是不是要介入调查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而如果不属实,陆教授是否又涉嫌诽谤,前者是公诉罪,而后者是不告不理的自诉罪,陆教授的声明发布之后警方就有必要来查明事实真相,显然敲诈勒索是比卖淫的有伤风化更严重的罪行。
    
    陆教授受到敲诈的时候,如果他相信警方会有很好的隐私保护制度,在权衡之后就会去报案,否则,他会因为担心自身行为的失误被曝光就会选择不报案。此前报纸上不断有报道类似案件中的受害者不敢报案放纵了罪犯,比如罪犯在网络上引诱别人一夜情而实施抢劫,在其所进行的几十次犯罪行为中只有一两个受害人报案,更多的人担心报案会连累自己的家庭和名誉。我们当然可以骂受害者咎由自取,但是这种道德化的思路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而帮助了施害者逍遥法外。
    
    在证据学领域有“污点证人”的理论,或许我们有必要建立污点受害人的理论,对于有着道德缺失或者轻微违法的当事人,警方有必要以维护他们隐私的方式来换取打击更严重犯罪的效果,而哪怕是此案中没有犯罪行为只有违法行为,警察也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而陆德明事件中的警方在此案件中的表现只能让我们担心,更多的人或许会选择跟警方不合作的态度,警察类似于医生,很多时候我们社会种种不堪的阴暗面会更多地展示在他们面前,如果说医生治病的同时要保护病人的隐私,我们期待警察也建立类似的隐私保护的职业伦理。
    
    □郭晓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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