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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名假按揭凸现房贷市场黑洞


     番禺余小姐没买房当业主背负30多万元房贷,相关开发商与银行却连声称“好商量”引子“假按揭”,听起来很专业,撞上了准让你哭笑不得。市民余小姐就有这样的奇遇:突然有一日被银行方面告知,“自己”多了套价值40多万元的房产,还没来得及窃喜,就发现原来房子后面拖着30多万元的债务。这就是假按揭,一种房地产开发商常玩的“游戏”,只是此次的主角不幸落在了余小姐身上……家住番禺的余小姐最近比较烦,早已买房的她突然得知自己名下多了一套房产。朋友笑她被天上的馅饼砸中,余小姐只有苦笑:和房子相连的还有几十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啊!况且,将来这套房子万一扯上什么纠纷,自己如何摆脱干系?自称是“一介良民”的余小姐寝食难安,决定把事情查个清楚。
    
     事发:银行追踪按揭客户
    
     今年2月16日,正在云南出差的余小姐突然接到家人的电话,称某银行荔湾支行的员工上门找她,并留下电话请她回复。余小姐按号码打过去,对方的回答让她莫名其妙:银行方面称余买下某楼盘的房产时在该行做了按揭贷款,要找她核对资料。余小姐称她连该楼盘的名字都是第一次听说,怎么可能在那里买房呢?请对方核查清楚是否搞错了。
    
     3月4日,回到广州的余小姐再次致电该银行荔湾分行。该行业务发展部的何经理明确答复她,银行方面确有当事人名为余小姐名字的房产按揭档案资料。并告知,该物业位于天河区中山大道以北名为春×花园的楼盘内,档案显示余小姐把物业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30余万元用以向该楼盘开发商(广州市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
    
     满腹狐疑的余小姐次日亲自到该行查询,得到的答复还是一样。余提出是否搞错了,希望能看看银行的按揭资料。但是对方请她回去等通知。
    
     在此期间,两名不速之客匆匆赶至银行,一人自称赵女士,是春×花园楼盘开发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另一人伍先生自称是该公司工程部的经理。两位安慰余小姐不要着急,并热情地邀请她去该公司好好谈谈,将问题协商解决。余小姐则表示,自己从未向该开发商购买过任何物业,当务之急是先与银行核对抵押的身份资料,排除误会,因而拒绝了他们的邀请。
    
     追查:一不小心成了“业主”
    
     过了一个忐忑不安的周末后,3月8日上午,余小姐按约来到荔湾支行。一直负责接待她的何经理表示无权让余小姐查阅资料。因为“虽然她确实是余小姐本人,但并没有购楼收据或合同”。
    
     “我根本就没有买过房子,到哪里找购楼收据或合同啊?”余小姐非常无奈。
    
     自从3月5日与开发商见面之后,余小姐就不停地接到一些神秘电话:或是自称开发商的员工,说是工作中的失误导致这样一个误会,请求原谅;或是自称余的某位亲戚朋友,请余小姐出来吃饭面谈;或是搬出自己高深的社会背景,暗示她“小心行事”。总之,是希望余小姐能够平息事态。
    
     银行的强硬态度加上这些神秘兮兮的电话,使余小姐“心里越来越发慌”。
    
     3月8日,余小姐亲自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春×花园的交易资料,查询结果让余小姐“震惊不已”:在该楼盘的交易记录里竟然确实有余××(余小姐的名字)这一买受人,更重要的是身份证号码也与余小姐的完全一致。电脑显示,春×花园的开发商确实是广州市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楼盘的预售证号为010020。余小姐名下的房子在该花园13层h单元。该物业的销售合同签约日期是2002年9月25日,交楼日期是2002年10月15日。全套面积为89.37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411102元。
    
     资料清晰完整,言之凿凿,余小姐看得目瞪口呆。
    
     次日,在荔湾支行营业大厅里,余小姐又查到了另一件让她难以置信的事实:2002年9月12日,她的名字被用来在此开了一个账号,用以每月向银行付供楼款,登记的开户人住址是春×花园,而该账号所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她的身份证完全一致。用余小姐自己的话来说,她“惊奇得透不过气来,一不小心居然成了业主!”
    
     真相:身份资料被人盗用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到基本资料后,余小姐再次来到荔湾支行,要求查看售楼合同和按揭合同原件。在其一再要求下,银行方面出示了按揭贷款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的复印件。大江公司的伍先生和赵女士也再次赶到银行,出示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和一份公证书。
    
     余小姐发现,在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上,所有关于她的信息都正确,唯独最后业主的签名不是她写的。户口本上的籍贯和工作单位也是错误的。但是,身份证和照片的复印件上都堂皇地盖有“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以及一个潘姓律师的印章。
    
     余小姐激动地询问:是哪个律师胆敢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写下“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银行的何经理答复说:该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具体是哪个律师现在已经无法追溯查证了。银行和开发商同时表示,此事可能是一个“误会”,三方可以通过协商将问题解决,出了问题银行只会向开发商追究,以后房子不会再给余添加任何麻烦。
    
     冷静下来后,余小姐意识到,自己的身份资料可能是被人盗用向银行做了假按揭。
    
     烦扰:银行、开发商欲私了
    
     3月11日,记者陪同余小姐来到该银行荔湾支行的上级——沿江支行。该行按揭中心的两位先生表示,余小姐面临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最好不要闹得“这么大”;并提出一个解决方案:银行可以出面要求发展商回购目前在余小姐名下的房子。因为,银行与发展商签有协议,在所抵押的物业出现断供的情况时,银行方面只会追究发展商的责任。发展商将房子回购后,就没有余小姐的事情了。这个答复和荔湾分行的答复并无二致。
    
     但是,发展商应该向谁回购呢?是从未有过购买行为但却成为名义业主的余小姐呢?还是银行本身?回购手续是由余小姐签名还是再找另外一个不相干的人代签呢?更重要的是,在余小姐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发放的30多万元贷款究竟流向了何方?
    
     在此之前,荔湾分行的一位负责人曾经这样答复余小姐:通常情况下,根据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文件,银行可以为当事人开立账户,而无需核对当事人的证件原件和当事人到常 3月15日,经过多次交涉,记者在发展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见到了几份资料:春×花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有余小姐姓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以及盖有“广东省公证处”印章的证明贷款合同的公证书。长达十几页的买卖合同上有大江公司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印章,贷款合同上还有荔湾支行的印章,两份合同的乙方都有被冒签的余小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至于签下“与原件无异”的“信×律师事务所”,记者电话查询被告知该所已经搬走。
    
     3月16日,在余小姐的强烈要求下,该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仍未露面。一位自称是该公司一位董事的亲戚的赵先生出面答复余小姐,公司负责人目前不在国内,余小姐的问题牵涉到多方,太过复杂,因此,需要慢慢调查。最好几方能够坐下来慢慢协商。
    
     报案:“事件特殊难立案”
    
     此前,记者陪同余小姐先后到她的户籍所在地的海珠区某派出所、银行所在地的荔湾区某派出所、楼盘所在地的天河区某派出所报了案。但是,除了余小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外,另两个派出所都称这个案件太特殊,余小姐尚未有能见到的经济损失,因此无法立案。
    
     目前,余小姐正在积极寻找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哪怕倒贴钱,我也一定要把问题搞清楚,”余小姐说:“不知不觉中,姓名被人盗用,自己已经背负了几十万元的贷款,这太可怕了!更重要的是,像我这样蒙在鼓里的假业主不知还有多少。”
    
     ■律师点评
    
     发展商与律师罪责难逃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称,盗名按揭首先侵犯了个人的身份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和个人尊严,事主同时还要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房子断供被银行起诉等,致使事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保护状态,因此,事主完全可以要求赔偿。
    
     起诉对象包括发展商和进行鉴证的律师。发展商进行虚假按揭,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负责鉴证的律师涉嫌进行虚假鉴证,除了要受到律师主管部门的严惩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在该案中有失职行为,但是,由于律师已经做好了鉴证,存在客观上难以辨认的原因,因此,不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
    
     ■记者观察
    
     假按揭缘何有恃无恐
    
     随着去年广地花园、丽景台等楼盘假按揭被媒体曝光,“假按揭”一词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了解。
    
     假按揭猖獗已久
    
     所谓假按揭,主要是指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虽然这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但是,一般都是找本公司员工或者亲戚做按揭人,像余小姐这样的“陌生人”通常是不会利用的,原因是风险太大。
    
     假按揭产生的最大诱因是开发商早期资金不足。因为难以达到国家开发商自有资金需占30%的规定,开发商便想到以业主买楼的名义到银行按揭贷款。银行向开发商贷款一般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一般为8%~10%,而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年限为30年,利率仅为5.04%,两者利率相差将近一倍,以利差3%计算,20万元贷款一年光利差就是6000元,30年利差是多少,明眼人一看就会明白。
    
     银行监管不严
    
     据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位负责人介绍,一套正常的买楼按揭手续应该包括:买方本人拿着与卖方签订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银行的律师处,经律师审核合格后,在律师的鉴证下,双方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在为该套房物办理抵押登记后,银行才会放款。但是,本案中银行居然在当事人从未到尝毫不知情,也没有见到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将从抵押合同到开设账号的一切手续办理妥当。这显然存在着巨大的监管漏洞。
    
     与此相联系的是,在信贷市场上,房地产信贷规模大、回报高,一直是银行争夺的“肥肉”。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为抢占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都定有很高的指标,每个经办网点和经办人员都摊派有一定的任务,完成有奖励,完不成有处罚。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部分银行人员“明知故犯”也就不难理解了。
    
     “集体失守”发人深思
    
     引人深思的是,在余小姐“买房”一事中,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每一份合同涉及的至少都有三方。买卖合同上盖有房地产交易所的章、抵押合同上更有银行印章和公证处的公证,甚至还有律师“与原件无异”的签名。然而看似严密的层层把关却时时面临“集体失守”的现实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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