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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信用与社会道德观念


     信用的内涵是多侧面的,决定信用的外延是广阔的。信用涉及到多里多个领域,几乎涉及人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首先就涉及到社会道德观念。本书认为,社会道德文化观念与传统影响和决定信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间内的信用水平与信用秩序可以反映该国或地区在这一阶段的社会道德观念。我国信用缺失严重与社会道德文化观念与传统中缺乏全社会信用意识有关。
    
     一、在我国传统文化与道德观念中信用不是主流中国的传统文化与道德观念受到儒家思想与道家学说长期、深刻地影响。从夏商周,到三国两晋南北朝,到清末,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主要宣扬的都是"忠、孝、仁、义、礼、"。"忠、孝、仁、义、礼"长期以来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被政治家利用、被商人遵从、在民间广泛流传,甚至到民国,以至于到现在。中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在这个"礼仪之邦",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是建立在至高无上的、大于一切的"皇权"之下,整个社会讲究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人们崇尚的是"桃园结义"、"八代之交",一切行为以"忠、孝为大"。在这种主流思想的影响与刻画下,整个社会秩序、人们的行为是"唯上"的,在家听父母的,出门听当官的,小官听大官的;同时也是"唯亲"的,人情世故、亲情浓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凡是与"唯上"、"唯亲"不相符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都是不识时务的,最终都会受到社会的惩罚。
    
     信用是不受重视的,在社会行为准则"忠、孝、仁、义、礼、智、信"中,"信"是排在最后的。长期以来,信用不是社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的主流。信用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在一定的活动中、在不违背"忠、孝、仁、义、礼、"的前提下,才会被要求遵守。只要拥有皇权、霸权、特权,就可以不遵守信用,大官对小官可以不守信用,父母对子女可以不守信用,政府对百姓可以不守信用。只要维护了"忠、孝、仁、义、礼",不守信的行为也可以被社会谅解,不予追究,甚至被宣扬。因为信用并不是人们追求的主要的信念。
    
     红脸关公,名羽,字云长,是中国道德文化观念与传统的一个代表人物。在民间,关公被广泛的供奉,成为忠、孝、仁、义的化身,他的"义"被世代流传,人们希望他能带给自己好运。但是,有一点是很有趣的。读过三国的人都知道,关羽在华容道放走曹操的故事。诸葛亮预计到曹操将会败走华容道,也预计到如果让关羽去守华容道,凭着曹操对关羽的旧恩、关羽的义气,关羽一定会放走曹操,而凭着刘备的义气,刘备对关羽不会追究。因此,在调兵遣将过程中,在刘备及将领众目睽睽之下,诸葛亮以激将法迫使关羽立下生死军令状,承诺若放走曹操,军法处斩。结果,关羽最终还是放走了曹操。虽然放走曹操对当时的形势以及日后的发展是有利的,但是不放也不是没好处的。关键是刘备真不想追究,诸葛亮不想真追究,人们也理解并且尊重了关云长的"义"的行为,维护了"义","信"也就不那么重要了。这个没有履行的契约与没有兑现的行为及整个事件就不了了之了,丝毫没有影响关云长成为关公,成为人们供奉的、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与历史文化传统的偶像人物之一。
    
     当然,在我国传统文化与道德观念中,也是有信用观念、意识与行为要求的,只是不是主流思想,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方面,要维护主流思想,维护忠、孝、仁、义,然后再讲究信用;另一方面,讲究信用的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并非全社会的。从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来讲,讲究信用主要限于在熟悉的社会群体当中、商业行为、君子的言行、老百姓之间。自古就有"兔子不吃窝边草"、"童叟无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是,这种信用思想、观念在人们心中的强度是很弱的,是随时可以改变的,是没有形成整个社会和环境与氛围的,与主流思想相比是完全不同的。讲究信用并不是全社会的事情,有太多的人群可以排除在信用之外,沾上皇权的、享有特权的、具有霸权的人群都可以不讲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还推崇信用的社会群体应该是商界。过去的商人是比较讲究信用的,追求诚实守信,以诚信为本。但即便是这样,信用在商界也没有形成气候,"无商不奸"就是一个写照。
    
     二、在计划经济中信用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计划经济消灭了私有制,模糊和淡化了所有权,使信用失去了利益根源,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矗以公有制为基础,一切资源与财产都是国家的,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国家的,国家的代表就是政府。政府是计划经济形势下的经济活动主体。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整个社会形成了"大、一、统"局面,政府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分配与交换也是由政府根据计划、通过行政命令在国家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拨配置。在计划经济中,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国有企业实际上都是政府组织生产的大大小小的不同的"车间",他们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自己的利益,没有自己的权利。一切都是国家的,一切都由政府来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对外交往不是自主的、不是交换式的,完全不需要信用。
    
     在计划经济下,银行与企业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政府是共同的老板。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是否符合信贷条件、能否贷款、贷款以后干什么、什么时候偿还、偿还多少,都不是由银行和企业所能够决定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决定的,实际上就是由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是对的,不能偿还也是对的,拖欠是没有问题的,形成不良也是正常的,银行的领导、企业的领导、政府的领导都是没有责任的,一切服从国家利益。
    
     信用观念与信用思想及信用行为,在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被社会深深地淡忘了。如果说,在我国,信用在传统的道德文化与行为规范中就没有得到巩固,不是主流,那么,到了计划经济时期,信用就更是被忽视了。
    
     这种情况,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更是雪上加霜了。如果说,计划经济的公有制否定了私有制,模糊和淡化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所有权,使信用失去了所属,使生产者与经营者失去了追逐信用的经济利益基矗那么就可以说,文化大革命从社会意识形态与思想观念上破坏了信用,最终使信用失去了仅有的、已经少得可怜的社会基矗10年浩劫给经历过它的3代人心中留下了阴影与创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严重的破坏,信用观念荡然无存,人际关系、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及思想在社会、在人们中间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被洗劫一空。至此,信用缺失在中国历史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令人惊叹的程度。
    
     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观念是重要的社会道德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转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与道德行为及规范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应该说,信用思想与观念及信用行为在曲折中不断发展。
    
     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我国逐步恢复了多种所有制,其中包括私有制,承认了所有权的存在,承认了私有财产与所有权的存在,承认了个人利益,并且从制度上为它们的发展确定了空间。这是完全正确的。这一点,可以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整个社会、人们焕发出的朝气与活力中得到证明,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举世震惊的成果中得到证实。
    
     应该承认,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迄今不过二三百年,但是,其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是可以大书特书的。市场经济的生命力就在于承认私有制、私有财产、所有权、个人利益,承认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这个权利与利益。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所焕发出来的生命力也正是基于此。
    
     于是,在我国,在20世纪末的十多年,压抑了很久的私有意识与所有者权利及个人利益开始无限膨胀,人们开始急剧地、甚至不择手段地扩张和聚敛自己的财产、利益与一切所有。整个社会形成了一股向"钱"看的思潮。为了钱,人们什么都做,社会上什么现象都有,欺诈、坑蒙拐骗、盗版、缺斤短两等等失信行为随处可见。
    
     当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时候,当自己聚敛财富、追求利益,伤害他人的时候,发现自己也正在被他人伤害着,自己的所有权、财产、和利益正在被他人蚕食着,人们开始强调原则,整个社会要求和呼吁信用。信用观念与行为才开始逐渐苏醒。
    
     事实上,市场经济对私有财产与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护也是有限度的,是有一定的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追求私有财产增长、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不能侵犯或损害他人财产与利益。在这个限度内,追求个人利益是受到保护的。市场运行也是有秩序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有生命力的。但是,如果超越这个限度,侵犯或损害他人利益,而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就破坏了市场秩序,市场经济不要说生命力,根本就不会维系。
    
     市场经济承认私有财产及其所有权及个人利益是有具体实现形式的,首先要有社会道德观念作为基础,同时要有社会行为规范作为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在道德观念与社会行为规范中,信用是首要的。整个社会的各种活动都要以信用为原则,为基础进行。道德规范、法律和法规来界定个人利益发展的界限。法律是条准绳,这条准绳就用来衡量,在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中,是否侵犯或伤害了他人利益。法律是一个标准,是一种界定的手段,违背了这个标准,就会被绳之以法。
    
     四、私有制与所有权、人权与平等是形成社会信用环境的根本因素信用的发展是与交换有关的。一般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交换产生与发展的前提是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存在,当社会产生了私有制,有了所有、归属的观念,有了所谓的你的、我的之分,那么在分工并存的条件下,大家就只能互换对方的所有物品,满足更多的欲望。在这种交换中,经济学讨论的是经济基础,事实上,这里边还同时伴随着社会基础,是经济学并未涉及,而在今天我们必须重视的,这就是平等与自由。
    
     一切社会活动都要平等地进行交换,要尊重他人的财产、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实现自己的财富增长,满足与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是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这个原则就可以概括和体现为信用。因为,信用尊重利益,强调平等。信用反对一切形式的皇权、霸权与特权。面对信用原则,政府、官员、机构、老百姓等都是平等的,都是必须尊重对方的权利、财产与利益的,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应受到信用原则的保护。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这种平等与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浓缩为人权。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的各种各类的经济活动是更高级的交换与买卖,这里边不仅需要所有权的确立,社会分工的存在,更需要平等与自由。这不仅仅是经济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同时需要社会制度的配合。平等与自由,乃至人权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观念与行为规范,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就是社会道德、经济制度与社会制度相结合的结晶。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私有制、人权、平等与自由从来没有并存过。信用也就没有真正地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过作用,信用也就从来没有能够成为社会的主流。可以说,当私有制与所有权、人权与平等的思想观念及其相应的社会制度深入人心的时候,社会信用环境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信用才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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