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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票据诈骗案


     提供一组诈骗案的法院裁判文书(24)
    
    【标题】黄冠华等人票据诈骗(附带民事诉讼)案
    
    
    
    【分类】刑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1999.04.30 
    
     黄冠华等人票据诈骗(附带民事诉讼)案
    
    被告人黄冠华,男,38岁,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因涉嫌票据诈骗于199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柯成兴,男,45岁,广东省茂名市人,无业。曾因涉嫌诈骗,于1997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5月18日被取保侯审。因涉嫌票据诈骗于199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萧亚勇,男,37岁,广东省茂名市人,农民。因涉嫌票据诈骗于199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冠华、柯成兴、萧亚勇诈骗一案,由柳州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1999年3月31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犯有票据诈骗罪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三被告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冠华、柯成兴、萧亚勇伙同许奋、“忠仔”、吴华明(均在逃)共谋诈骗。被告人黄冠华(化名黄福明)以虚构的广州市茂宏石油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柳州铁路物资工业总公司下属的广宇公司联系购销零号柴油的业务。1998年9月29日,广宇公司收到黄冠华传真的虚假供货证明后草拟了购销合同条款。10月7日,广宇公司按黄冠华的要求,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200万元汇票一张,并于当日电传给黄冠华。1998年10月12日,广宇公司经理韦广益等人前往广州准备正式签订合同。被告人柯成兴与许奋、“忠仔”在接待时诱使韦广益出示汇票,得以看清汇票上印文的色泽。尔后,许奋等人伪造了汇票。1998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冠华等人在广州市东山区江岭东街6号宝安大厦a601室,借签订合同之机,用伪造的汇票换走了真的汇票。10月15日,被告人黄冠华、萧亚勇等人伪造手续,通过李绍雄(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中国银行南海市支行西樵办事处解汇,并于当天支取现金30万分赃。
    
    1999年4月13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冠华、柯成兴、萧亚勇的行为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冠华、柯成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萧亚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物资工业总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冠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被告人柯成兴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被告人萧亚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冠华、柯成兴、萧亚勇不服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柯成兴同时不服民事部分判决,向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合法、客观。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1999年4月30日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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