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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躁:我掉进招标陷阱


     上周,一向温文尔雅的上海某科技公司徐总在和记者碰头时却有点暴躁。两个月前,他们参加了一个行业采购招标会。因为和标的方曾经有过一段时期的良好合作,而且对方总经理口口声声说这个标的一定会让华汇来做,所以华汇花了近半个月的时间针对这一标的做了一个很详细的方案,并把这方案交给了对方。然而,就在上周传出消息说另外一家科技公司得到了这一标的。这下徐总忍不住了,在和对方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采取了非常手段,雇佣私家侦探。调查下来的结果却是该公司把他们做的方案透露给了他们的竞争对手,更过分的是竞争对手的最后方案竟然有很大一部分是抄袭他们公司的。一气之下,他们把对方告上了法庭。徐总说:“这事法院已经受理,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吧。”
    
    “其实当时也是我太信任对方了,后来我也在想,为什么我们最后会失去这一标案?
    
    第一,我们太大意了,以为这已经是口中之物就没有继续去跟,相关的销售人员也把注意力转移到其他工程上去。其实做生意更是做关系,关系不到位那生意也就很难成了。而竞争公司的人给了对方公司很多优惠条件,对相关的负责人也给了些好处。
    
    第二,虽然说最后的方案中采用了很多我们公司的创意,但是我在仔仔细细看了那个方案之后觉得的确比我们的那个好很多。”徐总说,“现在我们在做方案的时候会找保险公司来参与,把做好的方案书交给保险公司,在正式招标会上再全部交给标的方,那样像上次发生的被人暗算的事件就不大可能重演了。”
    
    对于招标的种种问题,上海纽思达律师事务所的陆伟强律师表示:如果经销商不想让自己的努力最后成为泡影,那就要注意以下几点:1.制定技术信息的保密制度。这也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形式要件;
    
    2.产品及方案出售公布时要注意不要向公众明示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
    
    3.依法与参与某项科技成果研制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4.对于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企业可以与之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5、企业应与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的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另外在夺标时要注意标的方的实力和信誉。任何轻率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最终为他人做嫁衣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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