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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暗算消费者:八类霸王条约


     李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按揭贷款合同时,交了6000多元的房贷保险费。而这笔保险的受益人是银行,李先生觉得很冤:为什么我买单,受益人却是银行!
    
     最近,浙江省工商局在审查13家银行的79份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向相关银行提出,对符合要求的合同进行正式备案并予以公布。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合同,将会加盖工商部门的标记,使消费者放心消费。
    
    
    
     有关法律专家对受理的消费贷款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后发现,现有的银行格式条款主要存在八大问题。
    
     问题最大的便是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某银行的《房产按揭(本文来源于中华诚信网cx360.com)贷款合同》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会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付。”专家们发现,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中都有这样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因消费者产生的相关费用,则应由银行自身承担。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消费者承担所有费用,银行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其次,“消费者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也是格式条款一大问题。在一家银行的《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依据《消法》,这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是,银行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若有违反,银行便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或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由此引起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某银行在《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专家认为,这种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银行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
    
     四是银行账号有意回避违约责任。所有13家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制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五是银行损害保证人的权益。比如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这在银行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某家银行在《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开立在本银行任一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这种做法剥夺了《担保法》赋予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六是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格式合同规定:“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予、转移、重复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根据《担保法》,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完全剥夺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对抵押物的处理权。
    
     七是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为数不少的银行在合同争议管辖条款中,都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出现合同争议必须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某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第八,还有的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据此银行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获取加收利息或获取利益。
    
     据浙江省消协统计,近年来,几大限制性竞争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已成浙江消费者的投诉热点,这些行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平等合约,获取最大利益。
    
     合同法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勇敏是此次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主要审查人之一。他指出,这次审查格式条款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找出来的“问题条款”条条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必须得到修正。
    
     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程东瑞说,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很大区别,普通合同是双方以平等地位协商制订,一方不同意便无法成立;而格式条款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订,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内容,必定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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