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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国:我国信用的三重缺失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息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信息经济的主要功能是提高经济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质量,从而在加速资源流动的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信用经济的主要作用是建立社会的诚信机制,以便使财产的互换和资源的流动能有一个可靠的制度保障。信息与信用的有机统一与交互作用,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这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
    
    从信用经济的角度来看,现代市场经济须臾也离不开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主要和最核心的软环境,信用制度从多方面影响和决定着硬环境的发展和演变。对于市场、企业和投资者来说,信用是财富,它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市场参与者的发展能力和发展空间;信用是财源,它可以通过商品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打通企业和个人的聚财→用财→生财通道;信用是财力,它可以通过社会的信用网络来实现“用小钱支配大钱”、“以今天的钱来支配明天的钱”的双重放大过程。信用缺失实际上就意味着失去了走向市场化与国际化的通行证,而这一点,正是我国现实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弊端。由于缺少信用制衡、信用惩罚和信用激励机制,因而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了大面积的信用“雷区”;低劣的信用状况,脆弱的信用联系,断裂的信用链条,导致信用缺失已呈现出一种“综合症”的特点。
    
    
    
    一是信用的制度缺失。信用关系与财产关系,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说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经济的话,那么财产所体现的主要是经济权利,而信用所体现的则主要是经济义务。信用缺失的实质,是失信的一方只想拥有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这就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挑战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财产关系始终也未能理顺,财产规则也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因而整个社会的财产意识和履约意识并没有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市场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培育,相反,整个社会无信用规则约束、失信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治、信用链条不能连接整个经济运行已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失信成为失信者的通行证,守信成为守信者的墓志铭,就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是信用的市场缺失。信用的市场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诚信守诺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受到挑战。无论是在货币市场还是在资本市场,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中介机构,也无论是交易行为还是融资行为,失信的“陷阱”随时都可能存在并且时时都在对市场规则发出挑战。2、市场的信用约束呈现出软化的特点。由于失信行为得不到惩戒,守信行为得不到褒场,再加上社会的失信成本过低,因而不能对失信者起到有力的和有效的震慑作用。3、企业、市场和社会的信用关系紊乱。大面积的失信现象和失信行为已经严重地恶化了市场、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信用链条的断裂在大幅度提高企业和社会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导致我们在交易方式上有退回到物物交换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交易方式的危险。
    
    三是信用的道德缺失。信用的制度缺失与市场缺失的直接后果,是信用的道德缺失;而信用的道德缺失又反过来放大了信用的制度缺失与市场缺失。从本质上来看,信用的道德缺失是一种瘟疫,它正在严重地侵蚀着社会经济的肌体,并且在损毁着社会经济的根基。在诚信守诺还没有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的情况下,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很难建立起来的。
    
    由于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危及我国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强化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都已经是刻不容缓。从经济全局来看,强化信用制度建设是为了恢复市场本性,进而使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都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贯彻;强化信用制度建设是为了提高市场效率,进而提高市场的真实性、有序性和公平性,并且不断地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和促进资源的有效流动;强化信用制度建设是为了拓展可持续的发展空间,进而大大地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国际化进程,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国家的综合国力。在这方面,健全的信用规则、可信的中介体系、畅达的信息传递和有效的司法保障是四个主要的和基本的环节,必须环环相扣地予以推进。同时,在进行信用制度建设时,还必须把握一些基本的要点。
    
    第一,信用关系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制度规范。信用制度的全面推进,固然有赖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履约意识的增强,但更为重要的,则是要深化财产关系的变革,通过财产关系的理顺和财产规则的健全来建立整个社会的运行规则。必须看到,财产关系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财产规则是社会经济的第一规则,只有财产关系理顺了,财产规则健全了,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才能有客观的基础,诚信守诺原则才能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都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说,在进行信用制度建设时,既要有道德约束,更要有强制手段;既要关注道德信用的培育,更要着力于财产信用的建设;既要推进市场、企业和个人信用关系的深化,更要促进政府信用的提高,进而把信用关系深化的过程变成市场关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过程。
    
    第二,必须强化法律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建立诚信为本的社会秩序。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物权法与债权法、合同法与侵权法、企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特别是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和完整的侵权法,以便在确定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损害赔偿与损失赔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方面能够有法可依,并且对失信和侵权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和震慑作用。
    
    第三,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大幅度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以此来为社会经济活动建立起一道保护墙,使失信、背信、无信和骗信行为失去活动空间和立足之地。
    
    作者: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 韩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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