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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何以屡屡得手?


     【摘要】近年来,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一些银行内控机制失效,给金融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金融诈骗花样翻新 造成损失触目惊心
    
    
    
     目前,金融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已经由“原始”的伪造印鉴、伪造汇票,发展到从银行索要出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甚至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虚开承兑汇票,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触目惊心。天津市司法机关提供的3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目前金融诈骗案件的新动向。
    
     1999年10月至2000年11月,金融诈骗分子张淑莹、张世莉等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将29个存款单位的资金分别引存到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3个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随后,诈骗分子竟然从银行索要出了存款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存款单位印章的承诺书等,私刻存款单位的公章,分别以几家公司的名义,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总计1.432亿元,贴现兑出现金非法占有。
    
     2000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友谊路分理处经理席津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天津市肴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曹翠华。曹以肴奇公司的名义向友谊路分理处申请开具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谎称“开出承兑汇票后吸揽存款补齐保证金”。身为银行分理处经理的席津生,在肴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指使分理处会计李某违规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证明肴奇公司在该分理处账户上有全额保证金。随后,席津生又两次指使会计李某分别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1500万元和3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曹翠华后将承兑汇票贴现兑出现金。席津生和李某的行为给银行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2万元,被法院以“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
    
     2003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馨名园分理处主任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家公司的董事杨某某。杨某某称其公司目前流动资金运作方面有一些困难,想请杨某帮忙开一份“贷款承诺书”,待资金到位后在该行存入1000万元作为回报。为了赢得这个“大储户”,熟知金融法规、行规的杨某在明知分理处没有权限开具贷款承诺书的情况下,越权违规以分理处的名义开具了6000万元的贷款承诺书。后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提前介入,及时将贷款承诺书追回,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银行内控机制失效 金融诈骗有机可乘
    
     金融诈骗分子缘何能屡屡得手?银行贷前审查流于形式,盲目相信企业提供的资料甚至虚假承诺是主要原因。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赵志辉说,按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授信或发放贷款前,都要通过财务报表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水平进行调查,判断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放贷前还要对企业资产状况进行实地考查;在为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必须存入用于到期支付的全额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不得提前支取。但是,部分银行的贷前审查流于形式,甚至轻信企业编造的谎言,在没有存入保证金的情况下,开出承兑汇票,为诈骗分子打开方便之门。
    
     银行一味揽储,对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等文件疏于管理,让诈骗分子钻了空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劲夫说,一些银行一味追求存款和放贷指标,大批量开具承兑汇票,同时,违反银行最基本的操作规范,使诈骗分子轻易得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学智说,金融诈骗分子的屡屡得手,暴露出部分银行的内控机制存在严重问题。大多数银行实行“指标式考核”,追求存款额和放贷额的多少。一名分理处经理这样说道:“完不成任务我自己要被扣工资,底下人也要跟着倒霉。”一些银行的支行、分理处为了完成任务大批量开具承兑汇票,业绩直线往上窜,别的分理处随之效仿。
    
     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经侦支队副队长沙冬明说,一些银行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甚至与诈骗分子狼狈为奸。按照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造成直接损失为20万元至100万元的,非法开具金融票证罪。
    
     沙冬明说,农行天津馨名园分理处主任杨某越权违规开具贷款承诺书一案中,警方考虑到涉案人杨某的行为最终没有构成直接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其非法开具金融票证罪名相应就不成立,于是交由银行内部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开具金融票证罪指的是特殊客体的犯罪,只有银行或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才能具备此条罪名成立的构成要件。”沙冬明说,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法制意识淡薄,误认为一些行为只属于违规操作,没想到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金融诈骗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操作风险最终谁来“埋单”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峰教授认为,金融诈骗案属于金融风险中的“操作风险”。其要害是利用银行的信誉行骗,其危害就是银行要承担相应损失。而在我国,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也就是说,最终的损失要由国家来承担。另外,银行在经济社会运行中起的是“放大器”作用,银行业如果出现不稳定,势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批“金融掮客”在银行、存款单位、金融骗子之间穿针引线,目前还缺乏可以操作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制约。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负责人说,在许多金融诈骗案件中往往最终查到的都是那几个资金贩子在牵线搭桥,银行工作人员、金融掮客、诈骗分子以及贪图高息的存款单位,形成了一个金融诈骗的链条,使得诈骗分子如鱼得水,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些“金融掮客”在金融诈骗案件中处于“超脱状态”,依据目前法律,除了追缴非法收入外没有什么罪名可以惩处。
    
     南开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张尚学说,“金融掮客”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市场,是因为金融业的业务开拓还远远不够。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和剩余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合理配置这些金融资源。许多案件都反映出,这些中介服务银行没有做,而是让那些“金融掮客”干了,他们熟练地运作市场,非法牟取好处费,使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各家商业银行只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把方便储户放在了首位,而把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放到了次要的位置,这是十分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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