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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冒用民政部名义行骗!


     只有高中文化的山东省无业人员肖振军为“帮助”别人办事,不惜冒用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名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东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万元;继续追缴其30余万元,分别还被害人和单位;在案扣押的一张银行卡予以没收的判决。
    
     曾于1998年8月在民政部直属某企业工作过、9月底自行离开的肖振军,2002年7月中旬对孙某讲,自己以前在民政部工作过,可以帮忙介绍一些项目。此后,肖振军称民政部有一批救灾帐篷要招标,让孙联系一个能做帐篷的单位。孙某便将肖振军介绍给了山东一雨具厂厂长高某。肖振军在将民政部做帐篷的项目介绍给高同时,称做该项目需要活动经费。揽活心切的高某于7月31日交给肖振军7万元,后又分别于8月9日、19日先后往其银行卡上共计汇了7万元。为显示自己的活动成效,9月23日,肖振军冒用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金世纪大酒店,与该雨具装备厂签订了总价款为4780万元的救灾物资供需合同。高某为让肖振军帮忙督促民政部尽快给付预付款,又分别于9月25日、10月18日往其银行卡上共计汇款8万元。
    
    
    
     此外,肖振军还于2002年12月间,在东城区保利大厦一咖啡厅内,谎称能帮办理赴美签证,骗取邢某3.5万元;于2003年3月间,在东城区北京饭店内,谎称能帮办理“进口商品配额指标许可证”,与魏某签订一份协议书,骗取魏5万元。
    
     一审判决后,肖振军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振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赃款和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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