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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法律空子保险洗钱揭开重重黑幕


     金融领域的反洗钱之手正渐渐伸向保险行业。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明确表示,央行、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已经启动了对保险业反洗钱规章的制度,预计年内将可能出台这一制度。
    
     保险公司落入央行反洗钱局的法眼,令业界惊愕。凌涛详细表述了监管方发现的保险
    
     行业洗钱先例,包括一些机构可利用“长险短做”等手法从事洗钱活动。
    
     政策吹风越来越紧值得注意的是,凌涛在接受采访时称,“下半年开始,保险公司将有义务报告可疑交易”。这预示着不久之后可能还有更多的曝光事件亮相。
    
     回顾反洗钱局近年来种种表现,也不难发现监管方此前已经作了充分的政策铺垫和舆论吹风。
    
     去年4月19日,由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组成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成立,把远景目标指向保险和证券涉水洗钱活动,并对这两个行业反洗钱工作做了调研。
    
     近期,一位接近保监会高层的人士透露,为配合整个国家的反洗钱战略,保监会已经专门“关照”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随时准备迎接国际反洗钱组织的检查。一场保险行业反洗钱之战箭在弦上。
    
     合谋路径花样百出
    
     今年1月,北京保险业的一份团险统计资料耐人寻味。北京市各寿险公司团险退保量1.5亿元,而去年全年的退保总额也只有5093万元,仅一个月,退保量骤增两倍,退保速度攀升之快令人诧异。
    
     保险业一位资深人士对上述数据的解释是:一些企业单位是在利用团险逃税,甚至是在“洗钱”。
    
     因此,专家认为投资类保险产品容易成为企业避税、洗钱所最青睐的工具。
    
     企业通过团体保险套取资金的目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避税,另一类就是为了私分公款。按照一般保单的规定,保险退保的时候并不能按照缴纳的保险费全额退款,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费用。不过,只要扣除的比例小于所得税,企业的第一种目的就能够达到。
    
     利用商业保险的制度缺陷实现洗钱的目的,是以诚信为基石的保险业挥之不去的阴影。黑龙江省海天高盛律师集团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告诉记者,企业通过团体保险退保套取现金,更多的目的是洗钱,即把公款转入个人和公司小团体的“小金库”。
    
     身处团险洗钱漩涡中的保险公司,并非毫不知情。在种种客观原因之下,或某种可观利益面前,保险公司在不知不觉中扮演了合谋的角色。利益驱动甚至让保险公司主动为企业逃税和洗钱设计方案。
    
     “很多企业的团险方案都由保险公司专门设计,我们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会直接告诉投保人,这个产品可以逃税或洗钱。”某寿险公司代理人自曝内幕。他所指的利益是,团险保费收入能暂时粉饰年度报表,代理人也能拿到大笔回佣。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寿险公司团险部人士透露,用团险洗钱的一般路径是,企业特别是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保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多数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一事并不知情),然后在短时间内,投保企业就按照事先双方的约定退保,保险公司则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个人账上。保险业内俗称这种现象为“团单个做”,或者“长单短做”。
    
     上述人士称,“一般情况下,保单退保按现金价值计算,企业得到趸缴保费的97%;另外3%的手续费则归保险公司所有”。尽管如此,相对于33%的所得税,企业依然划算。
    
     退保后的资金归属大致有两种:一是真正回到投保企业职工的账上,作为职工的年终奖金;另一种则落入少数个人手中。前者为企业、员工一起逃税;后者则带有私分公款性质,成为“洗钱”通道。
    
     是避税还是洗钱关于避税和洗钱的区别,至今仍有很多人心存疑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于文博告诉记者,国际上,保险历来是避税的手段之一,合理避税并不违法,违法的是“洗钱”。
    
     国外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合理避税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是,“我们国家的《保险法》、《税法》、《刑法》等法律并没有对保险避税或洗钱作明文规定,这也就导致了目前国内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保险通道来洗钱。”于文博说。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贝政明的观点是,如果严格套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保险行业存在的上述现象均没有在法律中提及。从我国《刑法》来看,也不符合严格的洗钱罪定义。
    
     沪上另一个律师认为,从对洗钱的定义来看,我国对“洗钱”的界定均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只有涉及上述四种犯罪才称得上“洗钱罪”。因此,将公款买保险行为定性为洗钱罪并予以刑事处罚,目前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如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拿公款或税前列支给员工买人身保险,都是属于洗钱行为。
    
    
    
    
    
    
    
     专家间的分歧再次印证了上述现象在法律中的盲点。
    
     记者仔细查阅近年来财政部及中国保监会下发给各保险公司的有关文件后发现,涉及团险避税或洗钱的规定只有“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保险公司承保必须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在备案后不得在具体承保时予以变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上述条款只是对团险的购买和退保加以了约束,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避税和洗钱。
    
     无法可依,直接导致保险反洗钱工作展开进度迟缓。据凌涛透露,《反洗钱法》草稿已经完成,现在正在准备征求证监会、保监会的意见,针对保险业反洗钱规章应该年内能够出台。
     整肃洗钱应下重手
    
     央行反洗钱局高层人士已经开始高调表示围剿保险业洗钱的紧迫性要求。从远景意义上来说,目前对违规洗钱行为的遏制也是为了面向未来开阔保险市场的前期疏导,在中国的保险行业机构和资金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之前确立“家规”。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不得有一些违规行为,其中重点强调反洗钱;国家税务总局4月13日也发文强调,长期以来利用保险作为企业避税甚至洗钱的通道将被堵死。
    
     据保险业资深人士透露,全国中、外资寿险公司参与保险洗钱的比例可不小,而且监管层屡次警告违规保险公司。但监管层拒绝向媒体透露违规保险公司的数量,及这些被警告的保险公司究竟“姓甚名谁”。
    
     复旦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陈冬梅认为,监管层可能有自己的“打算”。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业,监管层只是在私下亮“黄牌”。
    
     据业内一位人士透露,平安、太保盐城支公司因为涉及替企业“洗钱”,受到了当地监管层的严厉处罚。据悉,现在平安保险盐城支公司的原主要负责人已被撤职,并记入当地保监局高级管理人员档案;保监局同时还对太平洋人寿盐城支公司予以警告,同样也将其记入“黑名单”备案。此外,责令太平洋对擅自设立的6个业务部予以撤消。
    
     保险洗钱已渗透到企业年金和地下保单,这是目前摆在监管层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庹国柱直言:“中国内地一些企业的洗钱渠道已经开始转向海外保险行业,主要是非法购买‘地下保单’。通过地下保单洗钱,在操作上很隐蔽,投保人的钱甚至不必转到境外就能完成缴款。境内账户上的资金与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对冲即可实现。”
    
     由于目前保险业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因此很难抑制保险公司种种违规牟利的冲动。“在权衡保险洗钱的成败得失后,还是有很多保险公司冒险参与违规洗钱。”于文博认为,监管方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来约束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一旦出现这种洗钱违规行为,就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停业整顿。
    
     另外,中国保监会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将出单情况通过报表方式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对报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使“问题保单”无所遁形。
    
     保险公司方面,对于大额付款金,应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案例回放
    
     2000年7月,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保洗钱官司,业内人士至今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钱的案例,也为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当时,北京世都公司一把手替公司员工购买了平安的团体养老保险,并在不久后提出退保。平安随后将250万元保费在扣除约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公司部分高管的个人储蓄存折。
    
     像世都公司这种把公款转为私款的“福利保单”在保险业内已经不是秘密。“我们今年的奖金一部分发现金,一部分通过退保金方式再发给那些特殊的员工。”某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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