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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信用体系面临问题与对策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人无信不立”,可见诚信原则是我们这个礼仪之邦历来所尊崇的为人处事的原则之一。然而,自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们却发现,长期以来中华民族所拥有的良好的素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要素之一的信用,却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消失殆尽。
    
    所谓信用,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信用(credit)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具的要素,可以说,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
    
    完善的国民信用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必要条件,是金融机构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向企业和消费者发放贷款时的必要前提,是企业在经营中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和利用信用销售等手段开拓市场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鼓励消费者借贷消费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信用失范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了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面临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政府信用建设存在不足
    
    通常意义上讲,政府信用可以分成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对外的所谓“主权信用”,如对外借款,国债等,这方面中国政府的信用是有口皆碑的,无须多述。第二层含义是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参与市场活动时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第三层含义是指政府作为整个市场的守望者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由于我国政府管理着庞大的国有企业,通常情况下政府是既做“裁判”又做“球员”的,这时政府的信用表现却是不尽如人意。
    
    政府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理应带头遵守信用规则,在融资方面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在经济往来中,要等价交换、信守契约、钱货两清。可是,我们在这方面还存在的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到以各种免责为借口,把后果转嫁给社会。比如说:对国企不拨流动资金、国企亏损不及时补足、举办的工程资金不到位、正式批复的经济活动中途停办,甚至平调社会法人单位的财物,近年来的逃债、赖债、废债行为盛行,等等。这些问题都同政府行为有关,所造成的信用关系中断和资金损失,可以说相当惊人。
    
    最近的证券市场连续阴跌也与政府信用有关。政府一方面强调要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另一方面监管的结果是发现越来越多的造假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主体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证券公司中大多是国有公司,而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和监管者都由政府来代表,因而这些公司的失信行为就令一般投资者怀疑到政府信用上。同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始终无法做出令普通投资者满意的决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及了政府的信用。
    
    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建设基础薄弱
    
    从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状况看,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畸形发展:一方面,银行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过度使用信用,出现了大量的银行坏帐、三角债等问题;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信用却长期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惜贷现象,因为贷款给国有企业往往会形成新的坏帐,而大量的有活力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又由于没有完善的信用记录而得不到急需的资本支持。而且,我国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还经常以保护国家利益的名义将自己严重亏损的数据作为商业秘密拒绝向外界披露,其他经营者也无法获知其经营状况的信息,使他们无法在平等获取对方信息的情况下与之交往,造成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
    
    我国企业在普遍缺乏信用意识的同时,也缺乏风险意识,不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对信用风险加以控制,在它们看来,能将产品卖出去就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有能力去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
    
    从个人信用方面看,由于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存款实名制等尚未建成完善,而且由于银行对贷款人信息实行保密,公安、人事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保密,因而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系统尚存在不少问题。
    
    三、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系统、征信系统和监督制度尚未建立,统一的国民信用管理体系尚待建设。
    
    目前,我国的企业、个人信息资源大多掌握在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等机构手中,而对于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收集记录也都掌握在这些机构的下属单位手中,许多对建立我国信用体系有用的信息,在各部门人为相互割裂的职能活动中不能有效综合的利用,造成了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
    
    与此同时,介入我国信用行业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有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统计局等,在信用管理行业的分支中的调查、企业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和电话查询支票保安系统等发展较快,而保险、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和信用保险则没有向民间资本放开,应收帐款管理(商账追收)则完全禁止,这种情况完全满足不了我国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需要,与信用用管理的国际标准也有很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落后的信用体已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首先,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被极大削弱。商品交易和经济往来愈来愈倚重现金和实物资产,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退化发展,降低了效率和资金的使用率。其次,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和银行的投资信贷活动趋于谨慎和收缩。再次,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效果。第四,信用风险不断在金融体系中积累,特别是向国有银行集中。最后,失信行为的蔓延,造成极大的道德风险,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加剧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特别是少数企业和个人采取违法、背信手段实现暴富,破坏了市场制度的信誉,影响社会安定。
    
    那么,如何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呢?
    
    首先,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以德治国”也包含“讲信用,重承诺”等方面在内。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讲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的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个人或法人主体,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信用度高是一种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
    
    同时,要以立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当务之急要制订《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其次,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树立良好的政府信用。
    
    政府应放弃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将自身定位于服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上来。政府政策的制定不应只着眼于国有企业利益,而应服务于整体国民经济。
    
    同时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督制度,制定各类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中介行业加强监督和管理,政府还要利用其宏观优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信息系统,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化信用数据。最新的中央金融会议强调,“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声誉扫地、付出代价。”为鼓励人们诚实守信,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在获得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优先安排,或者获得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安排。利用这些制度设计,加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实现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最后,用市场手段建立发达的征信服务业,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开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从业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开、中立的形象。政府在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这个道理如同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服务不能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一样,这不是政府的业务。当然,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必须要在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下,对其机构的准入、资质条件加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食用管理服务机构。
    
    作者:新华通讯社新闻信息中心温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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