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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酒类立法的选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实行国家垄断模式的酒类专卖是新时期国家酒类立法研讨的核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立一个管理法,或者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就可达到规范酒类市场的目的。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和WTO原则的要求,又符合国情现状和发展方向,不必实行酒类专卖。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酒类专卖,可通过国家垄断、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酒类高利高税的效能,为国家扩大资金积累,这种管理模式,是对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是符合国情现状,进行酒类管理的最好选择。产生两种不同观点的主要根源在于对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酒类专卖与WTO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上。下面,我想就上述问题,也谈一谈个人看法:

  一、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人类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总结出来的生产力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有效管理手段,它不是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标志,更不属于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只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模式。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依据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主要是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由哪个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资本主以实行私有制经济和资产阶级专政。长期以来,由于极“左”思想的禁锢和对市场经济缺乏了解,人们往往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标志,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从理想主义出发,追求社会主义的纯洁性,认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对市场经济予以全面否定和排斥,不可越雷池一步。这种谬误的根源在于把经济管理手段与决定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混为一谈。结果是吃尽了苦头,国家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今天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同样也不需要否定和排斥计划经济,只是以市场为主体,计划为补充,两种手段相辅相成,不是只能实行单一的市场管理模式。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在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或重大利益的部门和行业,实行不同于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确保国家利益的实现,不仅是正确的、明智的,而且是可行的。酒类实行国家垄断专卖,就是为了确保每年能给国家积累上千亿资金这一重大利益。我们完全不必担心酒类专卖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影响社会主义的纯洁性。我们研究酒类专卖是否可行的依据只能是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二、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

  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销量很大的奢侈性消费品。实行高利高税,并不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准,是国家扩大资金积累的很好财源;酒是直接入口的饮品,酒类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酒民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酒可醉人,不当饮酒可使人失去理智和自控,是肇事和社会治安的祸根之一;酒的主要原料是粮食,耗量较高,酿酒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配置。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一直都把酒当成特殊商品加以管理。自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198年)初榷酒酤以来,酒类专卖不仅为历朝历代所重视,而且世界很多国家也学习和借鉴这一管理手段,用酒类专卖为国家聚财,用酒类专卖调控经济,用酒类专卖管理市场。二千多年来,它经历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经济形态的实践检验,是一致公认的兴邦富国良策。美、日、德、韩、台、港等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实行(或实行过)酒类专卖、甚至比酒类专卖更为严厉的酒类管制。说明了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并无矛盾,并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有些人却不以为然,他们坚持反对酒类专卖,主要观点是:

  (一) 酒类专卖“不合时宜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酒类专卖不适合国情现状和发展方向。从深层次分析和研究看,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酒类专卖合理性的怀疑。酒类专卖的本质是垄断,只有经过国家允许的少数人才能从事酒类产销经营活动,这等于剥夺了多数人从事酒类产销活动的权利,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垄断和限制酒类经济活动合理吗?笔者认为垄断有二类:第一类是资本家、金融寡头和企业的垄断,是非法的。因为它是为个人和小集团利益而垄断,目的是追求个人和小集团的最大利润。第二类是国家垄断,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为实现国家最大利益而垄断,这个利益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但是国家垄断在对外出口贸易时受限制,因为国家与企业和个人相比,有着绝对的优势,存在着不公平竞争。酒类专卖是在国内通过酒类许可证管理,实现对酒行业的垄断,为酒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社会环境,确保国家对酒类利益的实现;通过市场准入条件的设定,进行酒类市场宏观调控,履行政府管理职能;以征缴酒类专卖利润(或称饮酒税。下文同),为国家财政提供更多的资金积累;以打假打私规范市场,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繁荣。无疑,酒类专卖较好的处理和维护了国家、企业、消费者的三者利益,这种垄断和限制既合法,又合理。这是勿庸置疑的。

  二是对切身利益的担心。实行酒类专卖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征收酒类专卖利润,财政对酒类利益独占。为此,必然会引起一些人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1、酒类企业担心增加负担。目前酒类企业的纳税大体说有五种,其中国税三种:(1)消费税:粮食酒25%、薯类酒15%、其他酒10%;(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销价—进价)×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营业额百万元以下)6%;(3)从量消费税:每斤0.5元。地税二种:(1)城市建设维护税(消费税+增值税)×7%;(2)教育附加费(消费税+增值税)×3%。总的估算合计税率大约在36—38%左右,最高也达不到40%,与建国后历史上最高60%的税率相比,还是个低水平的,企业为什么感到压力大呢?主要是市场竞争激烈,酒价过低,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利润额度很小,步履维艰。酒类专卖立法后,通过治理规范,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通过价格干预措施把酒的价格调整到正当的合理的程度;通过必要的手段,使企业的利润维持在合理的水平。我相信企业挣了钱,纳税也是高兴的,企业不挣钱或者微利,就是税率再低,纳税也是心疼的。

  酒类专卖利润是在消费领域向酒民征收的项目,不计入酒类企业的税收项目,不列入企业成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无关,企业担心增加负担是不必要的。

  2、地方政府担心无利可图。酒类专卖利润上缴国家,虽然收的是酒民钱,但地方的资金总量中有一部分被中央拿去,多多少少对地方经济繁荣是有影响的,而且忙了半天,自己无利可图,自然没有积极性。这是财政改革分灶吃饭带来的问题,我想只要国家对酒类专卖利润实行与地方分成,地方政府也就不必担心无利可图了。这样做不是让步、折衷,而是新财政体制下的利益共沾。当然,如果把酒类专卖利润用在各省市都受益,都能看得见,便于监督的项目(如军费、免除农业税)支出上,我相信地方政府也不会计较的。

  三是对酒类专卖的误解。一说到酒类专卖,人们就会想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那个时期,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形势艰难,酒类专卖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支援解放战争,支持国家经济建设,通过酒类专卖的调控,限制了无益消费,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国家度过白手起家的难关,功不可没。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条件下酒类专卖的特点:(1)实行人治,领导说了算,他就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长官意志决定一切;(2)国营企业独家经营,其他经济成分不能染指;(3)计划生产、计划调拨、统购包销;(4)统一核算,吃大锅饭,挣一分钱上缴,赔多少钱都核销;(5)商品分配四级流通,批发兼蓄水池功能;(6)统一定价,地区差价,固定利率;(7)保障供应,凭票、凭证销售。这些情况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思议的事情。实行酒类专卖,有人以为:酒行业会回到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类专卖是依法专卖,不再实行人治;不再是国营企业的垄断,实现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平等;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根据市场自主经营,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与社会功能脱离,不再进行商品分配,不再担负保障供给,当蓄水池的作用。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酒类专卖除了对酒类垄断,对市场宏观调控、征收酒类专卖利润和必要的价格措施外,一切管理手段都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再也不会回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也决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是各省市的地方酒类专卖给社会造成了反面影响。1979年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后,国务院(1978)59号文件没有作废,各省市按照这个文件进行酒类市场管理。但是随着放开搞活,发展经济趋势的增强,各地出现了酒乱的苗头。199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文件下发后,国务院(1978)59号文件名存实亡,酒类专卖管理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同年12月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酒类市场管理,酒类专卖问题暂不定论。各地只能以政府通知、规定、省市长令等权宜之计,维护酒类专卖,管理市场。但这些措施只有行政效力,没有法律功能,力度有限,一些重大问题无法解决。为此少部份省市进行了地方立法。也有一些省市一直在等待盼望国家酒类专卖立法,在无可指望的情况下,放任自流。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有20多个省市坚持酒类专卖。这些政府文件、省市长令、地方立法,只能根据本地情况做出规定,管理形式、管理手段、管理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说五花八门,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地方立法的目的只能维护地方利益,存在着市场垄断、地方割据、阻碍流通、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诸多弊端,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影响了酒类专卖的声誉和形象。这是一部分人反对酒类专卖的理由。正因为如此,国家急需出台全国统一的合乎市场经济规范的酒类专卖法。



  五是担心酒类专卖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需要为了市场经济制造强大声势,树立鲜明的形象,需要在群众中形成强势的认同感,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相左,酒类专卖又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重要经济政策,群众中印象深刻,实行酒类专卖会不会在群众中造成计划经济回潮印象?国际上会不会怀疑中国推行市场经济的决心?担心酒类专卖会给市场经济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是不必要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经验,酒类专卖也可以说是学习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酒类专卖并不是惟独中国一家,国际上没有理由指责中国实行酒类专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类专卖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酒类专卖,除了为国家聚财这一目的相同外,其他没有丝毫相似之处,管理的措施、手段会按照市场经济规范操作,不会造成计划经济的回潮。我认为老百姓对市场经济的认同是市场经济给社会、给百姓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不是靠宣传就能相信的。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敏感政治问题,明哲保身,保守比求实好,保守只是认识问题,求实,主张酒类专卖,担心会被戴上政治帽子,终生前途受到影响。

  六是认为从社会发展方向的角度看,酒类终有一天会取消专卖,放开经营的,现在不专卖不是更好吗?征缴酒类专卖利润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它不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强制行为,而只是酒民的一种情愿行为,于情于理,无可挑剔。但它与酒民争利,是一种剥夺,是一种不公平,只能是一种短时期的政策。放开酒类,让利于民,让市场机制调节酒类产销,比专卖政策进步。但是在今后三、五十年,甚至百、八十年之内,我们还是要坚持实行酒类专卖的。原因就是我们国家底子还很薄,四化建设还需要大量的资金,酒类专卖每年可为国家聚财千亿元以上。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采取一些与市场经济有别的特殊措施。这一切只有通过酒类专卖才能实现。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取消酒类专卖呢?

  1、国民经济足够强大,国家不再需要这项积累资金;

  2、有数额更大、更好的税种可以替代酒类专卖利润;

  3、酒类专卖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影响;

  4、社会经济环境发生极大变化,国民道德素质、社会意识极大提高,不再需要法律的强制规范。

  (二)酒类专卖“多余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酒类只是一种食品,国家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税法、价格法、工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很多法律都涵盖了对食品的管理,对酒类同样适用。只要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执法,就可以管好酒类市场。没有必要进行酒类专卖立法。理论上讲,确实如此。如果酒类不是特殊商品,也确实没有单独立法的必要。酒类的特殊性表现在:(1)酒是高税高利产品,可以为国家有效地聚财,每年能为国家积累千亿元以上的资金。(2)酒的质量与酒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每年都有假酒案发生。(3)酒类酿造耗粮量大,与国家资源合理配置密切相关。1979年国家停止酒类专卖后,绝大多数省市靠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执法,进行酒类市场管理,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可谓力度强大,但是效果如何呢?一是仅2002年,国家资金积累就少收了上千亿元。以烟和酒作比较,1980年烟酒专卖分开时,烟和酒的税收相等,各为70多亿元。烟草通过烟草专卖2002年已达1500亿元。酒类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2002年只有150亿元,效果的差别显而易见。有人认为,全国酒类销售才1000多个亿,怎么能流失税收上千亿。实际上这里有个统计依据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的数据来源于各省统计部门,而据笔者了解,现行统计数据还都是沿用老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汇总,即只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多为老国有企业),而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和那些贴牌企业根本不在统计之列,恰恰这些企业由于受制约小,销售政策灵活,每年的销售额特别大,税收流失也最大(绝大多数都是定额税,且数额很少),全国各省市酒类流通管理部门最清楚不过了。如果你对这个结果有怀疑,我们不妨稍加解析。就中国社会经济现实来说,小酒厂就是地方的摇钱树,自然要精心扶持,采取政策倾斜,实行免税或象征性地征收定额税(也称包税),全国有3万多家小白酒厂,这一倾斜,少收了多少酒税?由于税负上的不平等优势,小酒厂发动低价倾销攻势,冲跨了许许多多纳税较多的大酒厂,又损失了多少酒税?小酒厂以假冒伪劣酒占领市场,守法经营者优质产品销售受阻,市场被挤占,又损失了多少酒税?长期以来酒类市场竞争白热化,低价竞销,使酒价低得不能再低,二十多年间同品位的其他商品价格提高了十几倍甚至二十几倍,酒却只提高了一、二倍左右,酒税是从价计征的,价格越低,税收越少,因为酒价过低,酒税又丢了多少?正是在各部门大法的管辖下齐抓共管,酒类不能实行特别政策,20多年来,国家在酒类这一块上少收了多少亿元难以计算。二是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来,每年都有假酒大案发生,毒死二、三百人,眼瞎手颤的受害者6000 多人,谁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际上有利时各部门争先恐后,追查责任时都在推委,权责不明。而且各部门大法对酒类管理的重点各不相同,无法进行衔接,存在法律真空和漏洞,法制上的缺欠和没有酒类的执法主体,无法对酒类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不法经营者和制假售假者乘齐抓共管、法制不健全之机,浑水摸鱼,谋取暴利。三是粮食是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民以食为天,我国的农业生产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人均粮食占有仅有八、九百斤,除掉口粮、种子、饲料,可加工成净粮的数量更少,食品用粮、工业用粮年年增加,土地年年减少,还要造林还草、退耕还林、设立保护区治理环境,还要设立开发区、进行交通、城市扩容和住宅建设,土地大量减少使农业形式严峻,国家粮食缺口逐年扩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谁重视和解决了小酒厂每年大量粮食浪费的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不同,工作重点不同,点多面广,鞭长莫及,只能是做表面文章,解决不了深层次的问题,不仅不能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加大执法力度,走马灯式的轮流检查,让企业疲于应付,苦不堪言。组成综合治理机构,依据多家现有法律进行管理,意味着各执法部门最少要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十个相关部门就有二、三十人。临时机构尚可,常设机构并没有专设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平均只需10人)经济划算。这些实际问题,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斟酌的。

  (三) 酒类立法“教条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要为市场经济服务,立法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酒类需要立法,但是只能立一个酒类管理法,酒类专卖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至于通过酒类立法为国家聚财的目的,和为实行聚财的所应采取措施手段,爱莫能助,只好放弃。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只能按市场规则自行处理;企业过多、生产能力过剩,只能靠优胜劣汰法则解决;酒价过低不如矿泉水,只能听之任之;制假售假毒死人的案件,只能加强检验和制裁;酒税流失、偷税漏税只能依法征管;粮食浪费,只能靠企业上设备、改进工艺和管理。损失多大,代价多高,都是交了市场经济学费,毫不心疼。一切都要泰然处之,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发育成熟。

  这些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对计划模式在市场经济中补充作用的必要性,对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一概漠视。不是用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来衡量酒类专卖立法,而是坚持教条主义。貌似公正,实是偏执。

  “酒类专卖不合时宜论”、“酒类专卖多余论”、“酒类立法教条论”的共同之点,就是反对酒类专卖管理,虽然道理不同,但影响很大,它迎合了部分人思想还在禁锢,对市场经济缺乏了解的思想状态,使他们深陷在错误的泥潭之中难以自拔。酒类立法要想做出正确的选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继续解放思想,正确认识酒类专卖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三、酒类专卖与WTO

  WTO的基本原则:

  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市场开放原则(贸易自由化)

  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反出口补贴)

  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权利:

  (1)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

  (2)发生贸易纠纷损失时磋商解决,启动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

  (3)无法履行义务时,可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缓履行相应义务。

  义务:

  (1)遵守WTO基本原则;

  (2)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

  (3)贸易政策法规统一性、透明性。

  加入WTO后,我国承担的义务:

  1、 削减进口关税;

  2、 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

  3、 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4、 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性;

  5、 逐步开放服务贸易;

  6、 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7、 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8、 交纳世贸组织活动经费。

  我国实行酒类专卖,既不违背WTO原则,也不违背我国政府承诺的义务。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的中方承诺中明确表示了“对药品、香烟、化学品、酒类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为对方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酒类管理方面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使用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销售所有酒类。”这与酒类专卖将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一致的。我国如果实行酒类专卖制度,不仅对来华的外国零售业实行国民待遇,而且对来华的外国酒类生产企业也可实行国民待遇,这比某些国家“外国公民不得从事酒类经营”的规定更为开放。我们对外国企业、公民来我国进行酒类销售和生产活动,与国内酒类产销企业一律依据同一个法律进行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公平公正的。关于征收酒类专卖利润,也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内外一律相同,一律平等。酒类专卖利润的征收,既不属关税,也不属进口附加税,更不属于非关税壁垒的差别税,不会造成外国的误解和抵制,不会出现贸易纠纷,绝不影响我国酒行业与国际接轨。担心酒类专卖与WTO原则相悖,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酒类专卖并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对市场经济的补充,是对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业实行的特殊管理,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WTO要求。在酒类立法时,选择酒类专卖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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