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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
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人才市场
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市人才市场
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住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
民币;  
(二)有5名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经纪资格)证书的
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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