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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税字[94]001号
  4.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
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财税字[94]001号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6.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94]001号
  7.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
  8.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9.自2000年1 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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