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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方向的纳税筹划

  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设立公司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l)利用国家对为农业生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2)利用国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性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3)利用国家对兴办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眼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所得税一年。

  (4)利用国家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缴纳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缴纳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联营企业;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5)利用国家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缴纳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 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

  (6)利用国家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对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二年。这样,组织待业人员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可以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7)利用国家对恃殊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服务性行业是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政府必须扶植其发展,以体现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国家规定对下列行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投资于上述行业,就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8)利用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样,投资创办乡镇企业就可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和发展农村经济的目的。

  (9)利用“三废”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缴或免缴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 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五年;为综合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缴或免缴所得税一年。因此,通过纳税筹划,设立这类企业,既可节约企业税金支出,又可减少污染、净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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