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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真必不可少的法律与财务知识:(4)

一般来说,合资企业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产权明晰,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比较公平, 因此比较多的适用于投资金额高、技术含量高、商业周期长的项目;
合作企业的特点是基于双方协议组建企业,这种自治原则使得双方在合作内容上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另一个特殊的地方在于,合作企业是我国税法体系下唯一允许外方投资人从税前利润中先行收回投资的企业形式!这种规定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尽快实现投资回收,因此具有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只有在交纳完企业所得税、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才能分配剩余利);
而对于国外投资人来说,独资企业因为全部投资来自国外,所有受到中国法律的管制相对也就最少,投资者可以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所以很多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很多愿意选择这种形式(不过在很多领域,国家对于企业的资本结构有比例限制,很多外国资本只能选择合资的方式规避中国的政策限制)。

由于吸引外资是我国重要的政策之一,所以在三资企业方面更多的要关注对于企业的政策优惠规定上面。这其中有很多细微的地方。

为了加深印象,我在这里举一个真实例子。

我的一个朋友曾经为一家美国企业做投资咨询。当时对方准备在中国投资,把公司章程拿给我朋友看,我朋友只改动了几个字:把企业经营期从原来美国人写的九年改成了十年,把信息服务业务改成“产业信息咨询”,就为该企业赢得了大量潜在利润。原因很简单,我国对于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二免三减半。但是这个前提有两个: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而按照国家管理机关解释,产业信息咨询服务是作为“生产型企业”的一种,这样一来就很轻易的取得了本来没有机会获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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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资企业
一、出资方式:外方投资者以现金投资时,只能以外币形式,不能以人民币出资(使用国内投资分回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除外)。
二、出资比例。目前我国对于外资企业中外资成分的还是有一定的最低比例限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是25%,要取得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企业是25%——最近据说这个比例又有调整,可是我一直没有看到文件原文。有机会核实以后会及时通报大家的。
三、出资期限
前面提到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对于注册资本要求实行法定原则和充实主义——但是,问题就出现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却允许投资双方分期缴纳,甚至规定可以先发营业执照!

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1、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可以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后6个月之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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