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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税收筹划10法

近年来,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较少,申请较容易,成为广大有志创业者投资创业的一种常见形式。按税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五档累进税率计交个人所得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只就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特点,介绍如下筹划方法。

挂靠筹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当然,这种筹划法需要一定的前提,这就是该单位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获得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等。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挂靠民政福利企业或者其他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国家为了扶持民政福利企业,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了减免税优惠。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分设联合进行筹划,也就是将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虚设为其他人,一般为自己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开办费的筹划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投资者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且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投资者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投资者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是如此。没有资金,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无从谈起。通常,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资资金所承受的税负;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间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即贷款人归还利息后,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

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租入设备,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基矗信托筹划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信托进行筹划,即将其资产或盈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筹划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收的一种筹划方法。

转让定价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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