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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中关于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的规定,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3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3月16日



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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