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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自2004年9月起用一年时间 在全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自2004年9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记者从2004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这次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通过专项行动,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协作机制。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全国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这次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第三阶段是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7月至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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