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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和环境

为引导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政策,包括:
(1)在1995年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规定:对于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甲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限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版)中,对于投资中西部的外商投资项目条件放得更宽,如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仅在中西部地区可列为鼓励类,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煤电列为限制(乙)类,但边远山区除外,实际上也是针对中西部地区。

去年以来,为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又采取或将要采取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具体有:
(1)1999年底,国务院决定对中西部地区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的3年后,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产品出口达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已批准将西部地区的西安、成都、昆明、贵阳和中部地区的合肥、郑州、长沙7个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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