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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马来西亚公司资料

注册马来西亚公司

一、经商的方式

在马来西亚经商,可通过下列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1.由个人独资经营;2.由二人或更多人(但不超过20人)合伙经营;3.由依1965年公司法的规定在本地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一切独资及合伙企业均须依1956年商业注册法向商业注册官登记。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于企业资金不足时,须对企业的债务及承提共同及个别负责。合伙人可拟定正式的合伙契约以制定每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非强制的。

1965年公司法涵盖马国内所有的公司。该法规定有意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向公司注册官登记一间公司。该法规定有下列三类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员的个人承担只限于股票的面值与其所持有或同意认购的股份额。2.担保有限公司,即当公司清盘时,成员保证承担的债务,以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指定的为限。3.无限公司,其成员的债务无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公司结构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可分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注册为私人公司,若其组织大纲及章程:1.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2.限制其成员人数最多为50人,雇员及某些已离职的雇员除外;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其股票及债券;4.禁止邀请公众人士存款于公司。

  公众公司可直接成立:另一方法是依1965年公司法第26条把私人公司转变为公众公司。此类公司可向公众人士献售股票,但:1.它已向证券监管委员会登记其招股计划书。2.其一份招股计划书已于发出日或之前呈交公司注册官。公众公司可申请让其股票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上市,但须遵守该交易所制定的。其后发行的证券(例如缘由有购股权或红股而发行,或因并购而发行者),则须获得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核准。

二、注册公司的手续

欲注册公司的人士,须向公司注册官以表格13A提出申请,并缴付RM30以查明所拟议的公司名称是否可被使用。若可则申请将被核准而所拟议的名称则保留予申请者,为期三个月。

  有关人士须在三个月内把下列文件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确保可以使用所拟议的公司名称: 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 依法声明书 个人在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作的宣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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