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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外国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条 外国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

(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外国商会应当按照国别成立,可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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