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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
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
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
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
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
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
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
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
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
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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