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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饮食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体饮食业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个体饮食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饮食业户、是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馆、冷食摊点等各种饮食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依照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个体饮食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

(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第五条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饮食店铺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设施;饮食摊点应当有防尘、防蝇、消毒、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者简单设备;

(二)与有毒、有害物及其存放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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