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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了加速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吸引企业人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土地使用和房地产开发
  第一条 国内外客商均可在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成片开发利用土地,出让期最高为7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继承和赠送。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以以出让、租赁、做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一律执行辽宁省最低出让价格。对于投资规模和使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按规划独资建筑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和住宅。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
  第四条 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用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土地价格上给予更大的优惠。
  二、开发区财政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基金扶持
  第五条 国内外客商在开发区征地建厂,对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开发区财政给予50%的奖励。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年度由开发区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从第六年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5年;对缴纳增值税的,三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期满后,年出口额占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及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企业,经批准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指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继续给予奖励3年。
  第八条 到开发区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的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足额奖励3年,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2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享受第六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凡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年度实际纳税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资金、项目、人才,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的,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开发区财政给予75%的奖励。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或提供各类服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开发区财政按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5年。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免收各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引进资金、项目、人才
  第十四条 对引荐外商来开发区兴办企业的中介人,可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的2%的比例,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从阜新以外地区引进国内资金者,可视其借贷时限和利率水平,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凡带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来开发区的各类人员,从企业因此获利开始,5年内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5%一10%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凡来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可由受益单位按新增税后利润的25%一次性奖给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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