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政策法律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和开发区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量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上 页 1 2  3  4  下 页  

政策法律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政策法律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