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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私营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凡进入哈尔滨市道外私营经济园区(以下简称"私营经济园区")的企业,除享受《道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私营经济园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二条 对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4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企业,提取企业已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第1年至第2年为60%,第3年至第5年为50%。

  第三条 对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6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型企业,提取企业已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第1年至第2年为50%,第3至第5年为40%。

  第四条 对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计算当年新增贡献部分,提取新增贡献部分的20%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期限为2年。

  第五条 投资参与私营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开发用地可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第六条 入园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产品,园区帮助其列入国家或省、市科研开发计划,并从区科技三项费中拨给企业适当额度的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入园企业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可由私营经济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海关退税事宜;入园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大投入的私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对新办入园企业,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一站式代办服务,在开办条件和书证材料完备前提下,按公示服务制度规定时限办结开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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