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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下岗人员经营优惠政策

  日前,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了一些调整,凡2005年1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户一律按新办法享受优惠。

  新办法限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也就是说对雇工7人以上的,虽然登记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但由于其已具备了企业规模,因此在税收上适用企业的相关政策。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来说,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要享受有关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此类企业3年内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雇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在内的所有员工,下岗失业人员必须达到30%以上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某个体饭店,雇工8人,那么包括该饭店老板在内的9名员工中必须有3人以上为下岗职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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